限养区范围
(1)淅川县城规划区及各乡镇镇区规划区上风向2km范围内的区域(除划定的禁养区外);
(2)大石桥乡、滔河乡、盛湾镇、老城镇、仓房镇、马蹬镇、寺湾镇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3)丹江口水库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4)209国道、高速公路、省道等交通主干道以及3A以上景区旅游公路沿线两侧300m范围内的区域;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6.3非禁养区范围
本行政区内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非禁养区。
七、禁养区、限养区和非禁养区环境管理要求
7.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按照河南省环保局(豫环然[2003]17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规定指标: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猪200头以上、鸡5000只以上的养殖场,以及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 -2001)折算后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7.2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实现搬迁或关闭。
7.2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通过治理污染,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根据城镇发展实际,逐步实施关停。
7.3非禁养区环境管理要求
7.3.1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环保规划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 J/T8 1-2001)的要求,布局合理,选址适当。
7.3.2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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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项目建成后,报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7.3.3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其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
7.3.4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对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
7.3.5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7.3.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化、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落实畜禽养殖场固体废弃物、恶臭、废水、畜禽尸体安全处置措施,工艺措施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加强畜禽养殖场环境绿化,保持畜禽养殖场所环境整洁,实现清洁养殖。
7.3.7积极鼓励资源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畜牧部门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加快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无机复合肥加工、蚯蚓养殖、养殖一沼气一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