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克吧 关注:78,862贴子:2,931,970
  • 12回复贴,共1

夫妻一方拒绝生育 可解除婚姻关系复制链接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案件】
  朱女士与胡先生婚后几年未生育子女,由于周围人的议论和年迈父母的催促,胡先生去医院进行了检查。经过权威医院的鉴定证明,自己有生育能力。他遂要求妻子进行检查,结果朱女士告诉他自己不愿意生孩子,想成为“丁克家庭”,所以婚后悄悄采取避孕措施。胡先生对此非常生气,但也不愿破坏双方的婚姻关系,只能想办法慢慢做妻子的工作。不久以后,朱女士意外怀孕,在未得到丈夫同意的情况下,自己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的手术。为此,夫妻双方多次发生纠纷,朱女士与胡先生父母的关系也变得非常冷淡,经常吵架。
  胡先生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与妻子朱女士离婚,同时认为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朱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胡先生与朱女士离婚,但是驳回了胡先生就妻子侵犯生育权的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如果双方的婚姻关系继续存续,胡先生要求生育子女的权利将会受到侵害,因此,法院准许二人离婚。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朱女士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而胡先生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这两种权利相冲突时,法律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鹤


1楼2013-06-17 08:07回复
    当然可以
    不想做丁克的人,有权不做,就这么简单。


    2楼2013-06-17 08:10
    回复
      2026-03-03 02:40:42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楼主觉得有问题么?丁克受法律保护,但是也要承受对方离婚的风险,这个是基本常识。


      IP属地:山东3楼2013-06-17 08:18
      回复
        这个女人也有不对啊,不告知就不对了。


        4楼2013-06-17 08:26
        收起回复
          我都不想结婚了- =
          ——我知道在一个没有人的角落,楼主一边紧盯着屏幕,一边用颤抖的手按着刷新,一遍一遍,零回复!又是零回复吗?楼主内心涌现出一种失望,眼神中透露着凄凉。是的,楼主,我理解你,这种冷落的感觉在贴吧这个地方太常见了,在这里该火的贴不会火,骗回复的帖子却永远被回复着。楼主的无奈我很懂,所以我来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3-06-17 08:28
          回复
            一想到万一是个悔丁男,我还是单身算了


            6楼2013-06-17 14:36
            收起回复
              哈哈普法了。。。


              来自iPad7楼2013-07-10 07: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