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2005年12月31日报道,于今年1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正案规定,红头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到期将自动失效。这是我国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确立了有效期的首份规定。
对此,本人认为红头文件确实应当设定有效期限。
红头文件是各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在某个时期为了某项工作所制定的规定和规范要求,它是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当某项工作或特定的历史时期过去了,这个红头文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价值,失去了生命力。但是因为过去有关部门只管制定和发布红头文件,而不管这个红头文件最后怎么处理,也就是说,只管发布执行,不管报废处理,所以自建国以来,各级党组织和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各种红头文件,数量之多,内容之全,可以说是浩如烟海,包罗万象。不可否认,有些文件在当时是很具有指导意义的,但时过境迁,就不符合飞速发展的现实情况了,甚至有些文件规定和当前形势还有相悖和不适应之处,如果我们还按照这样的文件要求去作,一定会影响到当前工作,甚至让人们无所适从,不知该执行哪一个红头文件规定的内容了。对于这样的文件一定要及时进行清理,该宣布失效的就宣布失效,该宣布作废的就一定要宣布作废。对于制定和新颁的红头文件,要根据它所要求的内容规定有效期限,不一定非得规定五年,应灵活多样,不能搞一刀切,如“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关文件其效力就应以这项活动进行的时间为期限,这才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而对有些红头文件发布后发现了其有些内容不完全符合现实情况,就应当及时进行修正或重新规定,那它的有效期就只能限于修改补充前的那段时间了。当一项特定的工作结束后,在总结这些工作的同时就应当对这项活动的特定文件宣布作废,当然对今后仍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文件还是得继续保留的。
综上,所以我完全赞同对红头文件规定有效期限,但得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规定具体有效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