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调整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自7月1日起,调整2013年度(2013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为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通知规定,驻济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含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的各类人员),都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属本次调整范围。
通知要求,本次基数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的按3倍执行(2012年度济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696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1220元,高新区、北湖新区参照市中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080元)。
通知规定,驻济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含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的各类人员),都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属本次调整范围。
通知要求,本次基数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的按3倍执行(2012年度济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696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1220元,高新区、北湖新区参照市中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