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帮助朋友(老板)讨债,将一人在从KTV包厢中劫持至山上,后又劫持至旅馆中,逼其还债。期间有殴打恐吓行为。
被害人所欠金额为20000,月息1角2分,算下来连本带息欠40000。而甲乙丙三人则向被害人索要70000,并逼其写下欠条。
检方的意见是敲诈勒索,金额30000以上。
辩方的意见是非法拘禁,原因有2,
1是三人系处于朋友一起帮人讨债,自己并无收取好处,缺乏犯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
2是索要的70000金额既包括债款的本息,还包括讨债所花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赌债,高利贷等)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认为应判非法拘禁。
有意思的是辩方同时还对敲诈勒索罪的量刑进行了辩护,认为检方所认定的敲诈金额并未扣除讨债期间所花费的费用,并提出检方在这方面有举证责任。
遗憾的是因为不是当庭宣判,所以目前还不知道审判结果。
被害人所欠金额为20000,月息1角2分,算下来连本带息欠40000。而甲乙丙三人则向被害人索要70000,并逼其写下欠条。
检方的意见是敲诈勒索,金额30000以上。
辩方的意见是非法拘禁,原因有2,
1是三人系处于朋友一起帮人讨债,自己并无收取好处,缺乏犯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
2是索要的70000金额既包括债款的本息,还包括讨债所花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赌债,高利贷等)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认为应判非法拘禁。
有意思的是辩方同时还对敲诈勒索罪的量刑进行了辩护,认为检方所认定的敲诈金额并未扣除讨债期间所花费的费用,并提出检方在这方面有举证责任。
遗憾的是因为不是当庭宣判,所以目前还不知道审判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