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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盗车杀婴案凶手手段极其残忍 不足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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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日上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周喜军故意杀人、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周喜军死刑。
超市买水生歹意偷车后勒死婴儿
  经审理查明,3月2日7时许,被告人周喜军要去应聘单位面试,在等候班车时,他去附近的“为家”超市买水,发现超市主人几次到停放在门口的银灰色丰田RAV4 越野轿车(吉AMM102)内,得知车内有两个月大的婴儿,并观察到车没熄火且未上锁,遂产生盗车之念。  3月4日6时40分,周喜军再次来到“为家”超市门前,发现该车未熄火停放原处。
  7时许,周喜军乘超市主人忙于卖货之机,将车盗走。上车后,周喜军发现有婴儿在后排座上,仍驾车驶往公主岭市怀德镇方向。为防止被发现,他将车牌掰下,并解下轮毂上的红布条置于车内。行驶中,车上婴儿啼哭,周喜军便遂停车用手掐住婴儿颈部致其昏迷。后婴儿苏醒再次啼哭,周喜军用从轮毂上解下的红布条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  8时20分左右,周喜军将婴儿埋于积雪中,后将车内女式挎包、婴儿衣物等抛至路旁沟内。  9时许,周喜军将所盗车辆存放于永发乡营城子村委会西侧一养殖场院内,后搭乘一路经此处的面包车到永发乡,将车辆的前、后牌照弃至苍龙村生态公厕便池内。  9时30分,周喜军乘出租车到怀德镇其大姐家,提出自己有辆车想存放在此,未获应允。周喜军恐被发现,12时许返回埋尸地点和丢弃物品地点,重新掩埋。周喜军为逃避抓捕,找长春市一旅店欲租住一个月,并交了押金,后反悔离开。  周喜军回家后,从家人及网络得知公安机关在本省和邻省进行全力抓捕,也知道社会公众在自发寻找被盗车辆及婴儿,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于3月5日16时40分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手段极其残忍不足从轻处罚   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134900元,已返还给被害人家属。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军的犯罪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周喜军亦供认不讳。被告人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汽车,价值巨大;车内的婴儿啼哭,周喜军害怕被抓获,残忍地将婴儿掐、勒颈部致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在自知无处可逃的情况下投案,虽自首成立,但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如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据新华社、钟欣  (京华时报)


1楼2013-05-28 07:43回复


    IP属地:上海来自手机贴吧2楼2013-05-28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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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02 07: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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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心病狂!怎么不用凌迟?


      IP属地:河南来自手机贴吧4楼2013-05-28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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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人杀了一了百了,反正中国也不算是法制社会,这种引起社会公愤的败类杀了算球.


        IP属地:云南6楼2013-05-28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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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5万,赔偿受害家属1万7.。。。。。。什么意思???


          IP属地:江苏7楼2013-05-28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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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5年徒刑=死缓,缓期五年执行


            IP属地:江苏8楼2013-05-28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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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他有爹


              9楼2013-05-28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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