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茶餐厅工作,没有和店里签合同,只和经理口头约定我会上班,也没有说明工作多久。
我于13年4月18日提出辞职,经理她以人员不够为由叫我在做一段时间;在同年5月16日的时候,我提出不做了,因为我要回家,经理没答应,再次以人员不够为由不允许我走。我说我明天就要回家了,她说你走可以,没有工资。
当时我并未与其争吵,因为经理是女的,在这家店10年了,我争不过,而我只是一个96出生的17岁小伙子。之后我看到劳动法有条条款,含义大概是这样的:哪怕只是口头约定,员工也要提前一个月辞职,否则店方因员工离开的损失要由员工承担。我不知道这条条款说的状况是不是我这样的,但我还是决定做到18号
今晚我知道经理不会同意的,因为她这样不是一次两次了,离开的员工有很多都是不要半个月工资或者一个多月的工资走了的,而现在的两位领班也是这样被拖在店里的,但是我只做了一个半月多,钱我丢不起,所以我已经做好今晚去警局协调的准备了,今天下班就去说。
但是在此之前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律师,多谢
(1)该店经理“走人就不给工资”的行为是否为变相威胁,或者就是威胁?
(2)我这样做是对是错?能否拿到工资?如果不对按照这种情况我又该怎样正常辞职离开并拿到工资?
(3)经理以上的行为是否有构成犯罪的行为?有的话构成什么罪?根据是哪条条款?具体刑罚是什么?
(4)是否还有一些我没注意的问题。如果有,还麻烦您提醒下我,我只是想拿回自己工资.
麻烦各位了,多谢!
我于13年4月18日提出辞职,经理她以人员不够为由叫我在做一段时间;在同年5月16日的时候,我提出不做了,因为我要回家,经理没答应,再次以人员不够为由不允许我走。我说我明天就要回家了,她说你走可以,没有工资。
当时我并未与其争吵,因为经理是女的,在这家店10年了,我争不过,而我只是一个96出生的17岁小伙子。之后我看到劳动法有条条款,含义大概是这样的:哪怕只是口头约定,员工也要提前一个月辞职,否则店方因员工离开的损失要由员工承担。我不知道这条条款说的状况是不是我这样的,但我还是决定做到18号
今晚我知道经理不会同意的,因为她这样不是一次两次了,离开的员工有很多都是不要半个月工资或者一个多月的工资走了的,而现在的两位领班也是这样被拖在店里的,但是我只做了一个半月多,钱我丢不起,所以我已经做好今晚去警局协调的准备了,今天下班就去说。
但是在此之前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律师,多谢
(1)该店经理“走人就不给工资”的行为是否为变相威胁,或者就是威胁?
(2)我这样做是对是错?能否拿到工资?如果不对按照这种情况我又该怎样正常辞职离开并拿到工资?
(3)经理以上的行为是否有构成犯罪的行为?有的话构成什么罪?根据是哪条条款?具体刑罚是什么?
(4)是否还有一些我没注意的问题。如果有,还麻烦您提醒下我,我只是想拿回自己工资.
麻烦各位了,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