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政府制定了《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吕梁市人民政府没有出台相关的文件。
国务院又制定《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山西省政府也制定《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暂行办法》。在这两个法规中都明确提到“核定工伤待遇”的办法。“有‘本人工资’的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核定待遇。本人工资难以确定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工伤待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41号】出台了《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煤矿企业实行按设计生产能力征收工伤保险费》的通知》。在这份吕梁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文件中完全不提及“本人工资”规定“三, 煤矿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计发工伤待遇【除工伤医疗费外】,暂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为基数确定”公然和国务院,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抵触。
这样的一种政府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吕梁市所有煤矿企业工伤职工合法利益。这样的政法违法行为完全把国家法律法规当作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