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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燎原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3-05-11 02:54回复
    在古代典籍中都有界说,所以都是术语。如《淮南子》云:“义者,循理而行宜也;礼者,体情制文者也。”(《淮南子·主术训》)但是,一个术语的意义,并非全部都是由界说来揭示的。特别是在中国古代,有时很不注重对所使用的术语下定义,而是采用其他的释义(“义训”)方法,来说明术语的意义。如训诂学提到的“描写”的方法。训诂学家赵振铎说:“描写是释义常用的方法。”古代一般将“描写”方法用于义训名物,即动物、地名等,有代表性的如《尔雅·释兽》篇。但“说明性能、比较异同、限制范围、叙述状态也都可以使用这种方式”。{10}(P.150、152)[4]笔者认为,在先秦,对“法治”的义训,也可能采用了“描写”的方法。这就是《管子》和《韩非子》中对“以法治国”的叙述。《管子·明法》曰:“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5]《韩非子·有度》云:“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故绳直而枉木斲,准夷而高科削,权衡悬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6]在这两段描述中,所谓“以法治国”作为“法治”的深层结构,其含义也就呈现出来了,主要是;明主治国,惟法是视,不仅要立法创制,而且要坚守法令度量,做到动无非法,依法赏诛而不阿贵不遗贱。今人解读、分梳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也大多是以此含义为主调和核心的。如果可以作这样的一种理解,那么把“法治”看作为一个术语,也就不致于大误。
      第三,《晏子春秋》、《淮南子》和《后汉纪》中使用的“法治”一词与先秦法治思想的关系。《晏子春秋》所述桓公“修法治”,概括的是齐国以法治争功图霸的事实,表明了先秦存在法治观念,自不待言。而《淮南子》和《后汉纪》两书,既非先秦的典籍,也不是法家的作品,其所用的“法治”名词,为什么能够标举先秦以法家为主(包括个别主张任法、尚法因而颇与法家同调的黄老家、名家。下同)的任法、尚法、以法治国的那些思想呢?若舍此而仅凭《晏子春秋》的只言片语,要把“法治”这顶帽子戴在先秦法家的头上,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因此,建立《淮南子》和《后汉纪》中的“法治”名词与先秦法家之间的思想尤其是语词上的联系,也成为一个必须予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首先来看思想联系。对于《淮南子》,过去常被视为“杂家”的代表作,近来则偏向于归属黄老道家。但不管怎样,它无疑具有汇合道、儒、法、阴阳诸家的特色,即司马谈所谓“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其对法律、“法治”问题的不少论述,显然吸收了法家的一些思想。现代新儒家熊十力甚至认为,《淮南子》保存了原始法家的真精神。对此,将在下文再予涉及。而作为东晋的史学家,袁宏(328-376年)在《后汉纪》中所表达的主导思想是主张名教、礼教之治,但也未完全摒弃法家学说。袁氏“主张诸子百家,各存其说,不必强求整齐划一”。{11}(P. 8)他认为,圣王之道及其治体,本皆备于六经,但在春秋战国期间,“诸子之言纷然散乱”,“支流区别,各成一家之说。”其中,因“[畏]众寡之相犯,致立法制以止杀,此法家之所兴也。”而诸子百家“斯乃随时之迹,总而为治者也”{6}(P.231、232)他使用“法治”名词的那段评论,正是针对东汉光武帝刘秀的大臣们言法、议刑、论治之争而发的。而稽征袁氏所论“法治”,则对商韩的刻薄酷刑持严厉的批评态度,主张将先圣之道作为“法治之大体”,以顺人心、应人情,从而理乱成治。这显示出袁氏对法家思想进行了儒道名教式(“道明其本,儒言其用”)的改造。不过,法家作为“为治者”的重要一家,其思想在袁宏心里留有一点位子,大概是可以肯定的。由此看来,《淮南子》和《后汉纪》与先秦法家有着或强或弱的思想联系。
      再从语词、术语的角度看,在中国古代,“法治”或许可以看作是约定俗成的“实名”,并可认定为“定名”。由此,尽管并无定义式的界说,但它明确特指或命名先秦“以法治国”或“以法为治”的思想,应无疑义。
      对于“实名”,《荀子·正名》曰:“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唐代杨惊注云:“‘名无固宜’,言名本无定也。‘约之以命’,谓立其约而命之,若约为天,则人皆谓之天也。”{12}(P. 420)又,近代哲学史家钟泰注:实,“犹今人言‘名之有内涵’。”约之以命实,名所体现的实是由社会约定的。{13}(P.276)依此理,把“法治”看作“实名”,也就是说“法治”是约定俗成用来表达“以法治国”思想的。
      “定名”之说,来自中国哲学家张岱年对唐代韩愈《原道》所说“定名”的解释。《原道》曰:“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由是而之焉之谓道,足乎已无待于外之谓德。仁与义为定名,德与道为虚位。”张岱年认为:“定名是有确定内涵的名称,虚位即是空格子,不同学派可以填入不同的内容。儒家、道家都讲道,但所谓道的意义不同。至于仁义则有固定的涵义,儒家宣扬仁义,道家不同意儒家所讲的仁义,但不能借用仁义二字而赋予它以另外的意义,只是对仁义加以批评指责而已。韩愈所谓定名、虚位,都属于今日所谓范畴。如果加以分析,定名可谓实质的范畴,虚位可谓形式的范畴。”{14}(P.453、454)显然,“法治”不是儒、道、墨、阴阳、农诸家治道治法思想的“定名”,而只能是法家“以法治国”思想的“定名”。也就是说,“法治”不是“空格子”,它无法被填人“以法治国”之外的内涵。《尹文子·大道下》记载:“田子读书,曰:‘尧时太平。’宋子曰:‘圣人之治以致此乎?’彭蒙在侧,越次答曰:‘圣法之治以至此,非圣人之治也。’宋子曰:‘圣人与圣法,何以异?’彭蒙曰:‘子之乱名甚矣。圣人者,自己出也;圣法者,自理出也。理出于己,己非理也;己能出理,理非己也。故圣人之治,独治者也;圣法之治,则无不治矣。此万物之利,唯圣人能该之。’宋子犹惑,质于田子。田子曰:‘蒙之言然。”,[7]彭蒙特别批评宋子混淆“圣人”与“圣法”的区别,乃是“乱名甚矣”,说明“圣人”与“圣法”不可乱名,“圣人之治”与“圣法之乱”也不可乱名。彭蒙显然是把它们看成为“定名”的。事实上,中国古代的任何学派与人物,都没有也无法在“法治”这个名词中填入“以法治国”思想以外的内容,或把它与法家之外的儒、道、墨等牵扯在一起。儒家、道家可以批评、指责“法治”,但却不可能改变其确定的内涵,并否定其与法家“以法治国”思想的“单线”联系。《淮南子》和《后汉纪》也未赋予“法治”以新的词义,以及改变其法家归属。因此,既然“法治”在古代是“实名”、“定名”,那么它与先秦法家思想之间的语词联系,也就无可置疑了。这其实也就比较明确、具体地限定了研究先秦“法治”思想所涉及的人物与典籍的基本范围。
      通过以上三个问题的讨论,笔者认为,中国古代的确存在“法治”这一名词与术语,它所标明的是以先秦法家为主体所倡导的“以法治国”思想。由此,可以进一步来阐释先秦的“法治”概念。


    IP属地:上海4楼2013-05-11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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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5 18: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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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先秦“法治”概念的内涵
      对先秦的法治概念进行阐释,借用法家的主张,也就是“循名责实”。不过,“法治”这个“名”的“实”(这里是指思想涵义,而非历史实践),不能在西方的法治思想文献中去“责”,而只能在先秦法家的典籍里去“责”。当然更不能事先按照西方法治思想拟定几个原则或标准,然后在先秦的典籍中去寻章摘句,再加以组合,以求证实。尽管先秦法家看起来并未构造出逻辑严整的法治理论系统和着述体系,但他们的问题意识、思考逻辑与理论结构仍然是清晰可辨的。以这些考虑为导向,通过对相关典籍的梳理,笔者认为,先秦的“法治”概念,核心是“以法治国”或“惟法为治”,具体包含了互相关联的四大要义:“以法为治”之义;“生法者君也”之义;“法之必行”(包括“君主从法”)之义;“救世、富强、致治、尊君”之义。
        鉴于学术界对先秦法治思想已经有广泛深入的探讨,对“以法治国”及其“以法为治”之义、“生法者君也”之义、“救世、富强、致治、尊君”之义,亦无什么分歧意见,所以本文不予置论。而对于“法之必行”主要是“君主从法”之义,则存在不同理解,而且恰恰在这个根本问题上,法家陷入了深度困境,出现了法家无解的致命难题,故特再予诠释。
        “法之必行”,是法家的重要主张,也是先秦法治概念的一个核心涵义。它与另外三大要义都紧密相关:法如不能必行,何以为治、致治?法生而不必行,君主生法何益?法之不行,法又怎能“救世、富强、致治、尊君”?可见,“法之必行”是“法治”的一大关键。如果予以分梳,“法之必行”之涵义,具体有三个层次:
        其一,一般性倡言“法之必行”,即强调一国或天下的全体上下都普遍行法、从法。如《商君书·赏刑》建议依靠严刑峻罚来使上下臣民从令、行法:“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8]而《商君书·画策第十八》则曰:“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这显示商鞅把“使法必行之法”视为一个重大的问题,也突显出他对“法之必行”的重视。他认为,只有具备了“使法必行之法”,“法之必行”才有真正的保障。《慎子·逸文》也指出,不论智者、辩者、士臣都不得越法、背法行事:“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离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9]尤其是《管子·任法》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主张。其曰:“圣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群臣修通辐凑以事其主,百姓辑睦听令,道法以从其事。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所谓“从法”之“从”,是什么意思?尽管对《管子》一书的训诂、注解,少见对“从”的释义,但《尔雅·释诂第一》早有明确的诂释:“遹、遵、率、循、由、从,自也。通、遵、率,循也。”可见古文“从”与“遵”、“循”等有顺从、遵从、沿着之意。{15}(P.12、13)又郑玄注《礼记》“乐者敦和率神而从天,礼者别宜居鬼而从地。”之“率”、“从”字,曰“率,循也;从,顺也。”{16}其后,宋代朱熹、真德秀等,也依从此注。所以,“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就是君臣上下贵贱都顺从、遵从法律。求天下大治,莫过于此。
        其二,重点强调要使“法之必行”,必自“上”、自“贵”行之。司马迁《史记》两次记载商鞅之言:“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一次是《秦本纪》:“鞅之初为秦施法,法不行,太子犯禁。鞅曰:‘法之不行,自于贵戚。君必欲行法,先于太子。太子不可黥,黥其傅师。’于是法大用,秦人治。”{17}(P.147)另一次是《商君列传》:商鞅新变之法,“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18}(P.1766)在商鞅看来,既然“法之不行,自上犯之”,那么法之必行,就首先要自贵行之、自上行之。法不行于上,下必轻之蔑之避之弃之。此外,官吏守法,也是法自上行之的组成部分。所以,“以法治国”,重在官吏从法,进而使民守法。如《商君书·定分》主张:通过法律宣传,使吏民双方皆知法律,并互相制约,促使另一方从法、行法。“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修[循]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则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不敢开一言以枉法。虽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铢。”《管子·明法解第六十七》也指出:“明主者,


      IP属地:上海5楼2013-05-11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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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在《商君书》和《管子》中,还有一些对“君主从法”的劝谕。《商君书·错法》说明君之治,重在慎己循法:“度数已立,而法可修。故人君者不可不慎己也。”所谓“修”,即是遵循、执行。惟其如此,才能让臣民守法、行法。因为“凡人臣之事君也,多以主所好事君。君好法,则臣以法事君;君好言,则臣以言事君。君好法,则端直之士在前;君好言,则毁誉之臣在侧。”(《商君书·修权》)。《管子》则谈到君主在“从法”之事上应“为民表率”与“自禁”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说君主是民之表仪,君主不从法,则令不行、禁不止,何以治民治国?《法法》篇曰:“凡民从上也,不从口之所言,从情之所好者也。上好勇则民轻死,上好仁则民轻财。故上之所好,民必甚焉。是故明君知民之必以上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故上不行则民不从,彼民不服法死制,则国必乱矣。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这是要求君主率先垂范,先自行法以率人。因为天下臣民是要听其法观其行的。上行法则下从之,上不行法下亦从之,故而先于吏民而行法,是君主的重任重责。正如《管子·任法》曰:“然故下之事上也,如响之应声也。臣之事主也,如影之从形也。故上令而下应,主行而臣从,此治之道也。”所谓“正人先正己”、“律人先律己”、“上行下效”,正是此意。另一方面是说君主要“自禁”。《法法》篇日:“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任法》篇曰:“故有为枉法,有为毁令,此圣君之所以自禁也。……故圣君失度量,置仪法,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然故令往而民从之。”君主“自禁”,不背法弃令,也是为了法行于国,令行于民。
          以上这些使“君主从法”之“法”,或者借治民治国的需要作为“君主从法”的社会压力,或者只能求助于君主的圣贤品德和对“自家天下”的责任心,而几乎没有什么法律、制度上的强制性约束,尤其缺乏对不“从法”的君王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机制与程序。因此,这些“法”的实际有多大效用,并不取决于其“法”本身,而是取决于君王能否遵从这些“法”了。所以梁启超评论说“虽然,管子仅言君主之当奉法而不可废法,然果由何道能使君主必奉法而勿废,管子未之及也。其言曰:‘有为枉法,有为毁令,此圣君之所以自禁也。’(《任法》篇)如斯而已。夫立于无人能禁之地,而惟恃其自禁,则禁之所行者仅矣。此管子之法治所以美犹有憾也。虽然,当代议会制度未发明以前,则舍君主自禁外,更有何术以维持法制于不敝者?此岂足独为管子病也?”{25}(P. 1870)要言之,在君主政体之中,君主帝王其实根本上是“无所制”的。只要缺乏民主宪政的体制,任何仅仅或主要依靠掌权者的“自觉”、“自律”、“自禁”来从法、守法以维护“法治”的法子,


        IP属地:上海7楼2013-05-11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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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楼2013-05-11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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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么好的帖子居然连个回复的都没有。


            IP属地:广东11楼2013-05-24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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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这种贴看着就晕。他是不是想说,法家的法跟现在的法都是法律,都是用来治天下,这点是相同的?而法家的法的合法性来源于君主,而现在的法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
              我有没有理解错。
              还有,小耐你要不要这么努力顶精品贴啊?


              12楼2013-05-24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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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看晕了


                13楼2013-05-25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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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5 18: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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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灭六国靠的是法家思想,靠的是独特的军功体制,只不过后来胡亥上位这些东西都没有了,所以秦军被打的落花流水。


                  IP属地:安徽14楼2013-05-26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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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楼2014-07-10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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