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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状告阿迪王案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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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阿迪达斯公司将阿迪王公司、华珠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特体育商城个体业主郭某诉至营口市法院,理由是1974年阿迪达斯公司的“ADIDAS”商标在中国内地获得注册,此后又先后在相关商品上注册了多个类似商标。然而郭某未经其许可即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标有“阿迪王”、“adivon”以及图文组合标识,其店内销售的鞋和运动服也使用了与原告多个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对于和解出于何种考虑,双方均三缄其口。历时五年的阿迪达斯状告阿迪王侵权案,最终双方取得和解,“阿迪王”中文商标和三角标LOGO被无偿转让给阿迪达斯,该中文商标及三角标LOGO将不能再继续使用并出现在终端店面中。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告阿迪王(包括经销商、区域代理商、加盟店)不得继续在产品、包装物、宣传材料上使用含有阿迪王三角标LOGO和“阿迪王”标识的商标;二是自4月7日起,阿迪王的所有店铺不得出现和三角标和“阿迪王”字样。若出现违约,须赔偿300万元。


来自手机贴吧1楼2013-05-03 13:10回复
    须赔偿300万元 这尼玛算钱吗


    3楼2013-05-03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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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14 08: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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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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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新logo


      4楼2013-05-03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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