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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谁说中国古代妇女不能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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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玲珑灬璇玑
  • 王府管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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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http://tieba.baidu.com/p/2257541005
中国古代本身就有离婚,只不过古代不叫离婚叫“知离”。
宋代法律是允许妇人提出离婚的


  • 玲珑灬璇玑
  • 王府管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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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岳飞妻子刘氏离开岳飞说起
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岳)飞执兵权之日,遣使王忠臣往楚州韩世忠处下书,得回书欲归。临行世忠嘱之(王忠臣)曰:‘传语岳宣抚,宣抚有结发之妻,见在此中嫁做一押队之妻,可差人来取之。’(王忠臣)回,密报飞以世忠语,飞不答,世忠上闻。飞奏言,‘履冰渡河之日,留臣妻侍老母,不期妻两经改嫁,臣切骨恨之,已差人送钱五百贯,以助其不足,恐天下不知其由也。’”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岳)飞之在京师也,其妻刘氏与飞母留居相州,及飞母渡河而刘改适,至是在淮东宣抚使韩世忠军中,世忠谕飞复取之,飞遣刘钱三百千。丁卯以其事闻,具奏:‘臣不自言,恐有弃妻之谤。’诏答之。”
岳飞的原配结发妻子刘氏在未经岳飞同意而与岳飞离婚,而后又背着岳飞两次改嫁他人。刘氏应该是向官府主动提出离婚的,而且地方官府也应该是依法批准刘氏与岳飞离婚的。刘氏离开岳飞绝不是违法私逃或与人私奔而是受法律保护的女子首先提出的离婚后叛离的正当改嫁。否则刘氏就犯了重婚罪,而得到处罚。她与岳飞离婚的法律依据就是“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


2026-01-09 03: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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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玲珑灬璇玑
  • 王府管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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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朱熹为民女离夫开脱说起
  朱熹《朱子语类》:“建阳簿权县。有妇人,夫无以赡,父母欲取以归。事到官,簿断听离。”
  这个事件是女方因丈家穷而提出离婚,官府判令离婚。对于这件事有人深以为不然,请教朱熹说:“夫妇之义,岂可以贫而相弃?官司又岂可遂从其请?” 朱熹回答说:“这般事都就一边看不得。若是夫不才,不能育其妻,妻无以自给,又奈何?这似不可拘以大义。只怕妻之欲离其夫,别有曲折,不可不根究。”
  朱熹虽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拥护者,但他对广大普通妇女再嫁却充满宽容乃至同情。朱熹不止一次的为改嫁妇女辩解,他还说过:“女子要从一而终不必拘泥”,“夫死而嫁固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朱熹认为妇女再嫁“大纲恁地,但人亦有不能尽者”。妻背离夫“不可拘以大义,别有曲折”。以朱熹为代表的宋代学者并不歧视广大妇女改嫁,宋代也没有歧视改嫁妇女的氛围。所以宋代女子离婚再嫁是很平常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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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宋代妻子因与丈夫不睦而提出离婚事例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夏)竦娶杨氏,颇工笔札,有钩距。竦浸显,多内宠,与杨不睦。杨与弟倡疏竦阴事,窃出讼之。又竦母与杨氏母相诟骂,皆诣开封府,府以闻,下御史台置劾而责之,仍令与杨离异。”
  宋仁宗时的重臣夏竦与妻子杨氏不和睦,杨氏与弟弟讼告夏竦。夏竦的母亲又与杨氏母亲相互谩骂,结果都闹到开封府。结果御史台责劾夏竦,判定与杨氏离婚。
  庞元英《谈薮》:“曹咏侍郎妻硕人厉氏,余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与夫不相得,仳离而归,乃适咏。”
  宋高宗时侍郎曹咏的妻子厉氏本是曹秀才的妻子,因与丈夫不和睦而选择离婚重新寻找幸福,再嫁给曹咏。她与丈夫的离婚法律依据就是:“若夫妻不相安谐,为彼此情不相得,两愿者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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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宋代妻子嫌弃丈夫“穷”而离婚事例
  无名氏《湖海新闻夷坚续志》:“妇翁恶其穷,夺其妻以嫁别人。向滈为作《卜算子》词云:‘三岁学言儿,七岁娇痴女。说著行人也自愁,你自思量取。’妇毅然而归,与之偕老。”
  南宋孝宗时官萍乡令向滈的岳父因嫌弃他穷而强行把女儿夺回家并嫁以他人。这个事件虽然后来向滈妻子毅然回来与向滈白头到老,但无疑说明妻子或娘家完全可以因为夫家穷而提出离婚。
  王明清《玉照新志》:“郑绅者,京师人,少日以宾赞事政府,坐累被逐,贫篓之甚。妻弃去适他人。”
  南宋时杭州人郑绅因政事被逐而变得贫穷,妻子就离他而去改适他人。在宋代女子或女方嫌弃男方穷,而离婚行为。应该有两种情况,一、男方家里真的穷,甚至都影响到女方生存问题。这种情况地方政府及官员都容易判离。二、只是男方家道衰落,或女方家道兴旺,女方生存根本没问题只是嫌弃男方贫穷。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受法律及世道支持的,所以官府也是不可能叛离的。出现这种情况而离婚的,都是违法违情的行为。《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就有记有这样的事例:“丘教授未第之前,以女弟适黄桂,既生五女矣,一旦丘教授偶中高科,门户改变,黄桂不善营运,家道凋零,丘教授遽夺女弟,令写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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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宋代妻子嫌弃丈夫“恶”而离婚事例
  王灼《碧鸡漫志》:“王齐叟彦龄,元佑副枢岩叟之弟。娶舒氏,亦有词翰。妇翁武选,彦龄事之素不谨,因醉酒嫚骂,翁不能堪,取女归,竟至离绝。”
  宋哲宗元佑时,王齐叟因醉骂老丈人,老丈人不能忍受而让女儿与之离婚。王齐叟骂老丈人无疑是一种恶行,也间接伤害了妻子。
  洪迈《夷坚志》:“唐州比阳富人王八郎,岁至江淮为大贾,因与一倡绸缪,每归家必憎恶其妻,锐欲逐之。妻,智人也,生四女,已嫁三人,幼者甫数岁,度未可去,则巽辞答曰:“与尔为妇二十余岁,女嫁,有孙矣,今逐我安归?”王生又出行,遂携倡来,寓近巷客馆。妻在家稍质卖器物,悉所有藏箧中,屋内空空如窭人。王复归见之,愈怒曰:“吾与汝不可复合,今日当决之。”妻始奋然曰:“果如是,非告于官不可。”即执夫袂,走诣县,县听仳离而中分其赀产。王欲取幼女,妻诉曰:“夫无状,弃妇嬖倡,此女若随之,必流落矣。”县宰义之,遂得女而出居于别村。
  南宋时期的唐州富商大贾王八郎,因搞婚外恋包年轻二奶,而嫌弃老妻。其妻忍无可忍,而上告官府选择离婚,“执夫袂,走诣县,县听仳离而中分其赀产。”官府不仅判决离婚,而且平分资产。王八郎还想争夺幼女抚养权,其妻力争,结果幼女抚养权也归其妻所有。宋代妇女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坡有一些现代的味道,这种情况在前代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发生的。
  《夷坚志》还记有宋徽宗时开封药商骆生之妻因不堪丈夫打骂而选择离婚的事,“犹屡棰辱我,我不能堪,与之决绝。”可见宋代因丈夫恶,妻子选择离婚应具有一定普遍性。


  • 玲珑灬璇玑
  • 王府管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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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从上面例举的一些宋代女性主动提出离婚事例上看,宋代女子离婚的实际权利要大于法律上给予规定的权利。宋代女子也可以因丈夫淫泆、恶疾,乃至丑陋而提出离婚。
  宋代大多数离婚案件不需要非要惊动官府。闹到官府离婚的毕竟只属于少数,民间私下离异相当普遍。《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夫妻感情不合难以过不下去了,无论妻子还是丈夫都可以首先提出与对方商议和离。这应该是宋代最普遍的离婚方式。
  宋人应俊指出:“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这无疑说明宋代女子拥有极高的离婚主动权,也表明宋代女子首先提出离婚有一定的普遍性。
  宋代女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吗?只要是真的觉得实在和丈夫过不下去了,有什么不可以?大不了义绝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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