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宋代妻子嫌弃丈夫“恶”而离婚事例
王灼《碧鸡漫志》:“王齐叟彦龄,元佑副枢岩叟之弟。娶舒氏,亦有词翰。妇翁武选,彦龄事之素不谨,因醉酒嫚骂,翁不能堪,取女归,竟至离绝。”
宋哲宗元佑时,王齐叟因醉骂老丈人,老丈人不能忍受而让女儿与之离婚。王齐叟骂老丈人无疑是一种恶行,也间接伤害了妻子。
洪迈《夷坚志》:“唐州比阳富人王八郎,岁至江淮为大贾,因与一倡绸缪,每归家必憎恶其妻,锐欲逐之。妻,智人也,生四女,已嫁三人,幼者甫数岁,度未可去,则巽辞答曰:“与尔为妇二十余岁,女嫁,有孙矣,今逐我安归?”王生又出行,遂携倡来,寓近巷客馆。妻在家稍质卖器物,悉所有藏箧中,屋内空空如窭人。王复归见之,愈怒曰:“吾与汝不可复合,今日当决之。”妻始奋然曰:“果如是,非告于官不可。”即执夫袂,走诣县,县听仳离而中分其赀产。王欲取幼女,妻诉曰:“夫无状,弃妇嬖倡,此女若随之,必流落矣。”县宰义之,遂得女而出居于别村。
南宋时期的唐州富商大贾王八郎,因搞婚外恋包年轻二奶,而嫌弃老妻。其妻忍无可忍,而上告官府选择离婚,“执夫袂,走诣县,县听仳离而中分其赀产。”官府不仅判决离婚,而且平分资产。王八郎还想争夺幼女抚养权,其妻力争,结果幼女抚养权也归其妻所有。宋代妇女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坡有一些现代的味道,这种情况在前代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发生的。
《夷坚志》还记有宋徽宗时开封药商骆生之妻因不堪丈夫打骂而选择离婚的事,“犹屡棰辱我,我不能堪,与之决绝。”可见宋代因丈夫恶,妻子选择离婚应具有一定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