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有了车就需要有停车的地方,因此,作为最普遍的停车空间———地下车位的商业价值和使用价值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目前我国法律对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尚无明文规定,偶有地方性法规涉及该问题,也是语焉不详、模棱两可,立法的滞后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相关法院的判决也引起了较大争议。
然而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要回到问题本身:地下车位的产权到底归属谁?这个问题不分析清楚,关于地下车位的产权之争就不会自然平息,而这种产权争夺的后果,从小处说会影响人们安居乐业,从大处说甚至可能会影响社会安定。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做一个理性的剖析。
笔者的观点是:虽然我国目前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从理论和事实的推导来看,地下车位的权属归属其实是清晰的,车位权属之争是一场由于立法滞后和概念混淆而引起的不必要的争议,虽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争议是必然的。对于地下车位的权属归属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地下车位权属的来源决定了其权属的归属
地下车位的权属产生源于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人防、地下空间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须经计划、建设、规划和人防等主管部门的批准。它是建设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在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许可下对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其实质是一种地下空间开发权。这种地下空间开发权不同于开发商在传统意义上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它不是在地表现存空间内修建建筑物,而是通过开挖土方,创造一个新的空间,这种空间是可以独立于地上建筑物而存在的。
开发商受让土地后,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同时也就取得了该地块的地下空间开发权,开发商基于此开发权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投资开发地下空间,建造了地下车位,就像和在地上建造房屋一样,不同的是一个在地表以上,一个在地表以下,但其性质是相同的。开发商基于地上的开发行为取得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并依法进行销售。同样,开发商通过对地下空间的开发行为取得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当然有权利进行销售。这里需要提醒的一点是开发商取得地下空间开发权,并基于该权利开发取得地下车位所有权均发生在房屋交付以前,也就是发生在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全体业主之前。显然,房屋交付后,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全体业主,但这并不影响开发商在该土地上已经取得的地下车位所有权,除非开发商将所有权再次转让。
而且开发商对地下空间的这种投资开发行为客观上有利于国家对有限的土地资源进行深入利用,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我国的相关规定也体现出了国家对这种投资行为的肯定和态度,比如建设部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就明确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这样的政策导向无疑将鼓励开发商建设更多的地下车位,从根本上解决停车难的问题。
然而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要回到问题本身:地下车位的产权到底归属谁?这个问题不分析清楚,关于地下车位的产权之争就不会自然平息,而这种产权争夺的后果,从小处说会影响人们安居乐业,从大处说甚至可能会影响社会安定。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做一个理性的剖析。
笔者的观点是:虽然我国目前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从理论和事实的推导来看,地下车位的权属归属其实是清晰的,车位权属之争是一场由于立法滞后和概念混淆而引起的不必要的争议,虽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争议是必然的。对于地下车位的权属归属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地下车位权属的来源决定了其权属的归属
地下车位的权属产生源于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人防、地下空间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须经计划、建设、规划和人防等主管部门的批准。它是建设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在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许可下对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其实质是一种地下空间开发权。这种地下空间开发权不同于开发商在传统意义上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它不是在地表现存空间内修建建筑物,而是通过开挖土方,创造一个新的空间,这种空间是可以独立于地上建筑物而存在的。
开发商受让土地后,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同时也就取得了该地块的地下空间开发权,开发商基于此开发权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投资开发地下空间,建造了地下车位,就像和在地上建造房屋一样,不同的是一个在地表以上,一个在地表以下,但其性质是相同的。开发商基于地上的开发行为取得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并依法进行销售。同样,开发商通过对地下空间的开发行为取得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当然有权利进行销售。这里需要提醒的一点是开发商取得地下空间开发权,并基于该权利开发取得地下车位所有权均发生在房屋交付以前,也就是发生在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全体业主之前。显然,房屋交付后,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全体业主,但这并不影响开发商在该土地上已经取得的地下车位所有权,除非开发商将所有权再次转让。
而且开发商对地下空间的这种投资开发行为客观上有利于国家对有限的土地资源进行深入利用,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我国的相关规定也体现出了国家对这种投资行为的肯定和态度,比如建设部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就明确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这样的政策导向无疑将鼓励开发商建设更多的地下车位,从根本上解决停车难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