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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母亲大哭河南道家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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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母亲大哭河南道家祖庭
在河南省周口市行善无善报,西华法院法官亵渎法律,违背职业道德,颠倒黑白,枉法裁判!!!
我名陈乙甲,江苏省徐州市人。独资捐建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道家祖庭老子(李耳)太清宫圣母殿。此前曾独资捐建江苏徐州泰山碧霞元君(泰山奶奶)庙,还独资修复了山东栖霞市太虚宫。
为了善念来到鹿邑,首先购买了鹿邑太清镇乡政府33间房屋和庭院。资助太清宫庙院里生活上的资金补贴,改善了出家人“道士”们的生活条件。为了捐建圣母殿,又购买了太清农场10余间办公房,为方便施工期间管理工程使用。太清宫圣母殿是县重点工程,一切合法手续都是由县建设指挥部办理的,该圣母殿工程是鹿邑县人民法院招商引资的项目。承建者周口市商水县人党国停是法院领导推荐的。他是“无资质,无资金,无队伍”的三无骗子。
双方在2008年农历二月十五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F-1999-0201),工程造价包工包料为人民币150万元。施工图纸由县建设指挥部提供。还有2009年3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010年3月25日签订了终止合约的协议书。原合同双方签订该工程分4次支付款额,但实际上从承包人党国停进入工地到搬离工地,我共计向他支付42次款项,目前工程主体已经完工。工程款已经支付给党国停7430190元。经我与施工队木工共同验收发现,党国停为了偷工减料,把圣母殿双层屋顶擅自缩小了145平方米(该殿工程70%的工程造价全在屋顶木质结构上),造成了无法挽回的重大责任工程。人神共愤!!!
2008年11月15日,我付给党国停5万元,让他按图纸上的要求购买“无光釉琉璃瓦”。他打的收条上也注明了5万元用于琉璃瓦押金。2008年12月19日他又要走10万元,说用于提货。可是当瓦到达工地时,我看到的不是合同图纸和押金收条上注明的“无光釉琉璃瓦”,而是“灰土瓦”(青瓦)(厂方提供的合格证书鉴定能证明)。我不同意使用,党国停反目成仇。他经常带着一群打手和一群艾滋病患者,几次威胁我,不准我继续施工。(有太清镇***出警记录为证)。
2010年3月25日,在中间人协调下,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圣母殿用的“琉璃瓦”由我再出资24万元余额另行发包,又投资60万元建设大殿外围挡土墙和汉白玉栏杆等。党国停2011年3月18日带着社会上的打手,拿着它自己计算的200余万元的决算书,威胁让我给钱,而且在决算书正面注明“不给钱不准施工”。至今按合同他该完成的工程:地面、门窗、油漆、照明等都未完工。
无奈之下我想通过法律的维护,于2011年4月到鹿邑法院起诉了党国停,县法院把此案件又转到了周口市西华县法院审判。根据法庭调查,结合《周口豫周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被告人党国停施工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
1.
在底层挑檐挑出的长度上比设计少了0.65米。
2.
图纸要求圆木檀条直径为380毫米,而实际为270毫米,比图纸设计少了110毫米。
3.
图纸要求老角梁长度为8.2米,而实际为7.61米,少了0.69米。
4.
图纸设计主梁长度为14米,现场鉴定长度为12.57米,实际短了1.43米。
5.
图纸设计木结构用材为进口白松,现场鉴定实际用材为樟子松和进口红榉木。
上述鉴定结果证明被告人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和图纸要求,屋顶面积因此而缩水145平方米,不能认定为合格工程。
可是法官严重违反法律条款,枉法裁判!判决如下:
一.
原告陈乙甲与被告党国停于2008年2月15日(农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
反诉被告陈乙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党国停工程款741352.34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761352.34元。


1楼2013-03-25 09:02回复
    fskjdg


    4楼2013-03-25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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