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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审理,三种判决,里面的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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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军海, 中共党员, 1991年5月参加**工作,生前系栾城县**局**大队机动中队中队长,三级警督警衔。2006年12月13日,高军海同志在执行处置突发性事件二级堵截预案任务时,因堵截一辆嫌疑车被撞倒,以身殉职,年仅36岁。
到现在这个案子还没终结,六年了,审了三次,第一次的判决是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第二次的判决是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可第三次的判决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七年。三次的判决出入就这么大吗?以后还有人敢执法吗?
这样的判决难以告慰死者、平复伤痛,更难以捍卫法律、公权在人民心中至高的地位。这样的判决将会在社会中形成一种错误的导向,致使犯罪分子的气焰会更加嚣张,根本无视执法人员的权威,更严重的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也会形成巨大的心里障碍,不敢执法、畏惧犯罪分子。
老人76岁了,孩子现在8岁,当时仅一周岁,还在哇哇学语的时候失去了爸爸,失去了主心骨这个家就塌了,就这样还两年开一次厅,没个终结让人揪心的痛,这样的判决让被害人家属很心寒,还有讲公正讲道理的地方吗?天理何在啊?


1楼2013-03-07 17:0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