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讯中,来自山东的常某表示:2006年9月份入学后,由于与宿舍的人格格不入,11月份就与中毒者李某等三人开始不合,感觉他们看不起他,12月份开始准备作案工具,准备在放暑假前实施犯罪。自2007年1月份至案发前,常某多次找到辅导员,要求调换宿舍。直至4月份,辅导员才把常某调到原宿舍对面的715宿舍。但常某由于心理严重扭曲,与新宿舍的同学格格不入,从而悄悄把犯罪时间提前。
在审理中,张林大队长逐渐掌握其犯罪心理轨迹:常某是山东省某镇人,父母均是当地公务员,其父亲、叔叔甚至在当地小有名气。优越的家庭环境和曾经拥有的优越感使常某走进大学后,变得非常脆弱。由于爱钻牛角尖,交际能力、学习成绩差,导致常某的思想越来越封闭;没有朋友倾诉,又导致常某行为更加怪异,他甚至与宿舍的人约法三章:严禁高声喧哗、严禁晚上说话、严禁外宿舍人员进本宿舍。不合群、受排斥,使常某常常痛苦不已。唯一能谈得来的牛某、李某、石某经常不理自己,使他更有一种敌意。在审讯中,常某交待另一个未遂的犯罪:他还憎恨另外一名同学,为此,他准备好犯罪工具,甚至把如何实施犯罪的细节都想得一清二楚,但由于被捕,使他此计划破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