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其雄,守其雌,为天下溪。为天下溪,常德不离,复归于婴儿。 知其白,守其黑,为天下式。为天下式,常德不忒,复归于无极。知其荣,守其辱,为天下谷。为天下谷,常德乃足,复归于朴。”出自《道德经》第28章,常规来讲,人们习惯将其解释为“知道什么是雄壮,却安于雌弱,他的胸怀就能像容纳天下的溪谷一样宽广。能如天下的溪谷所归的那样的人,经常把永恒的“德”放在心头上,他的心地就能回复到婴儿那样纯洁无暇的境地;知道白色是那样的鲜明,却安于阴暗的地方,如此就能够成为天下人的楷模,能够成为天下人楷模的人,对于常“德”才不至于困惑。对于常“德”不困惑的人,他就可以复归到自然淳朴的“无极”的境地;虽然知道什么是光荣,却安心与承受羞辱,他的胸怀就如空虚无物的山谷一样博大。能甘心作空虚无物的山谷的人,永恒的“德”就可以充足,淳朴也可以恢复。”
此段曾有专家论证过为后人篡改的,并非老子原文,不过也继承了老子文字风格的血脉,秉承着辩证法的道理。当然,与老子其他文字的一样,其文约,其字简,其意深,于是在含义上往往有多种解释。与上面的常规解释来讲,楼主更加偏向于下面这个解释:
1、“知其雄,守其雌,为天下溪;为天下溪,常德不离,复归于婴儿。”
雄:属阳,喻强者。守:关注、重视。雌:属阴,喻弱者。溪:漕溪,有融会、融合之意。 “为天下溪”,旨在寻求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平衡。常:永恒的自然法则。常德:合乎自然法则的法治思想。神圣的法律是道德的凝聚,法律和道德是统一的。既知人们皆崇尚强者,法律就应该保护弱者,为天下寻求平衡;为天下寻求平衡,法律就不会偏离大道,社会才会复归于婴儿般的自然、纯朴状态。
“知其雄,守其雌”,是强调法律要以保护弱者为出发点,弱者得到保护,就能成为强者。法律必须是用来保护弱者的,只有为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法律才合乎自然法则。也只有“守其雌”,才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上才没有恃强凌弱现象。
就治身而言,这一句是讲“炼精化炁”。
2、“知其白,守其黑,为天下式;为天下式,常德不忒,复归于无极。”
白:光明。黑:黑暗。式:法则、真理。忒:差错。无极:大道。既知人们皆向往光明,法律就应该关注黑暗,为天下寻求真理;为天下寻求真理,法律就不会出现差错,从而使社会法则复归于大道。
法律的支撑点只有着眼于消除具体的社会罪恶,伸张正义,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才合乎大道。社会法律和自然法则没有偏差,光明的大同世界才能实现。
就治身而言,这一句是讲“炼炁化神”。
3、“知其荣,守其辱,为天下谷;为天下谷,常德乃足,复归于朴。”
荣:高贵。辱:卑贱。谷:山谷、鸿沟。朴:原意为已伐而没有加工的大木头。引申为自然、真质、淳朴,它没有丝毫人为的雕刻,完全生于自然,合乎大道。
其意应该为“既知人们皆崇尚高贵,法律就应当关注卑贱,为天下填平高贵与卑贱的鸿沟;为天下填平高贵与卑贱的鸿沟,法律才能具足道德,社会必复归于淳朴。”天赋人权是平等的,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当有高低上下、荣辱贵贱之分。
就治身而言,这一节是讲“炼神返朴”。
4、朴应该是知守之中最重要的概念老子所说的朴指的是人的阳神,是宇宙法则的化身,为気之聚,聚则为朴,散则为気。这里,朴的概念如同道的概念,决不是抽象的,如果说道的概念是直觉思维和理性思维的结晶,那么,朴的概念则是老子赋予人体科学的实践成果以深刻的哲理意义,关键在于强调朴的自然性。合乎自然的,才是纯正的、质朴的。老子的朴的观念则是建立在自然法则、社会法则和人生法则的整体观上的。自然法旨在强调人权、维护每个公民的平等、自由,而人类真正的平等、自由之法,只有通过每个人在追求心灵自由的自身实践过程中去证悟,或者说,维护人民的自由之法和维护心灵的自由之法必须是统一的。否则,“自然法”所维护的就是“人之道”而非“天之道”。
“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故大制不割。”
器:法器。官长:百官之长。大制:国家大法。割:割舍、割裂。
朴是浩然正气的凝聚,而神圣的法律则是公平、正义的凝聚,解出它的每一条款,都是主张正义、铲除邪恶的神圣武器。圣人以法治国,则法律成为百官之长。所以,国家法律不能割舍和人为割裂。
老猫对于“知守”的运用,并没有详细说明采用的是哪一个说法,因此在从“天下指”判断观主的实力上,也存在两种可能:
第一,如采用第一种解释,那么观主确实已经无解了;
第二,如采用第二种解释,那么观主的境界其实远远没有达到“知守”的最高境界,事实上,是已经偏离了“知守”的境界。
个人角度来讲,我依然倾向于第二种解释,那就是观主只是“看似牛b”,但是其实并不“真正牛B”,这样观主才有可能跪在长安城,而真正做到“知守”境界的,将是破而后立的叶苏,作为人间最终boss华丽丽出现在关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