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经济开发区新办工业企业、依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按土地出让最低价6.4万元/亩作为底价,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鼓励企业建多层厂房,对项目按合同约定投资到位的,按企业生产用房容积率和生产设备投入给予奖励。 (二)外资企业 1、利用外资 (1)对外商投资企业按年度实际到账外资额的4.5‰予以奖励。 (2)落户开发区的外资项目,协议注册到账外资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土地价格按2.67万元人民币/亩执行;协议注册到账外资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土地价格按1.33万元/亩执行;协议注册到账外资在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以上的,土地价格可享受零地价优惠。 (3)鼓励利用外资盘活开发区项目,土地出让金增值收益部分以项目资金名义奖励给企业。 2、对外贸易 (1)对自营出口(包括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按实际出口额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奖励;对自营进口(包括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按实际进口额给予每美元0.01元人民币奖励。 (2)对当年获得生产许可证或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和UL认证、CE认证、FCC认证等产品认证的外贸企业,每项奖励认证费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获得欧盟、北美、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的,每项奖励注册费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3)对参加由商务部门认可的境外展会的外贸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补贴展位费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对参加广交会、华交会的外贸企业,每个标准展位分别补贴1万元人民币和0.5万元人民币。 (三)对在乡镇自建、购买、租用标准化厂房用于新办工业企业的,给予如下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参照开发区优惠政策执行。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三奖两减半”,即前3年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4-5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3、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两奖两减半”,即前2年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3-4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4、各乡、镇、场、街道对特色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其他优惠待遇。标准化厂房租金可根据不同乡镇、不同地点、不同结构,实行一厂一策。 五、规费部分 (一)对投资200万元-1000万元的木材加工企业,按货值的5‰征收育林基金,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货值的3‰征收育林基金。 (二)开发区企业除上缴省、市规定的规费外,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三)外资企业在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享受以上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政策执行
(一)税收奖励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兑现一次,对月纳税5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每月兑现一次。
(二)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可在规费、企业融资等方面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 七、服务承诺
1、树立“一切为了客商,为了一切客商,为了客商一切”的亲商理念,县政府给每一位来沭投资客商颁发“投资乐园卡”,持卡客商在县内可享受子女入学、车辆通行、出入公共厕所、就医等诸多方面的便利。并为重点企业颁发《沭阳县人民政府令》和《重点企业绿色通行卡》,重点挂牌保护,给予特殊待遇。
2、简化办事程序。实行“谁引进、谁服务,谁招商、谁负责”的招商引资帮办制,客商来沭投资所需办理的一切手续,均由县帮办服务中心和引资单位全程负责帮办,并负责帮助客商协调一切矛盾,解决一切问题,实行终身服务,重大项目由县领导挂牌服务。简化审批手续,精简审批环节,明确各种必要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和收费标准。县行政服务中心对县内所有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