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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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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的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及《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学生学籍与学分制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学费、住宿费、代管费等学杂费的管理。

第三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将原学年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收费制度。

第四条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算,建筑学专业11300元,艺术设计专业14000元,临床医学专业14000元,中澳双联(USQ)专业17000元,新西兰国际教育合作(UW)专业20000元,其他专业10000元。

第五条  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算,收费标准为150元/学分。

第六条  计费学分按二年制专升本专业8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190学分、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200学分、四年制其他专业160学分计算。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以外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或一次免费补考仍不及格需重新修读的,免收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所修读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

第八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与原专业的专业学费不一致的,以学期为单位,按其学籍注册专业收取专业学费。

第九条  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经批准返院重新修读不合格课程,学院免收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算,收费标准为150元/学分。

第十条  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预收本学年的专业学费和40学分(建筑学38学分)的学分学费。当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该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的学分学费总额,如学费总额超过已缴纳的专业学费与学分学费,不足部分在下一学年收取学费时一并补收;如学费总额小于已缴纳的专业学费与学分学费,结余部分结转至下一学年使用。

第十一条  学生缴纳学费后,如有退学、开除、保留学籍(休学)、转学、出国等情况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当学期应交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批准离校(保留学籍)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

第十二条  校历第三周,确定学生当学期所修的课程学分,作为学分学费的收取依据。

第十三条  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为4人间1200元/生·年。学生中途退宿计费方法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四条  教材费、保险费、新生卧具费实行“学生自愿”原则。为方便学生,先由学院统一收取,学生可自愿放弃。在学生报到后,根据未购买卧具、未参保学生名单,及时将卧具费、保险费退给有关学生。教材费在学生毕业、中途退学时,根据实际使用教材费清单,办理核退(补收)手续。

体检费由学院代收代支,学生因故中途退学,根据相关证明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应及时提出缓缴申请,经批准后方予以注册。

第十六条  学生可在计财部网络查询系统即时查询缴费情况,可在教务部网站查询实际修读的学分数。

第十七条  学生在离校前应结清所有学杂费。未结清学杂费的,学院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计财部、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级新生入学起执行。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即2004级、2005级、2006级老生,收费方式、专业学费与学分学费标准按2004年6月3日印发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大城院发计〔2004〕3号)第一、二项执行,2003—2004学年秋学期(含)以前入学的学生,学费按学年制执行。其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2006年8月25日印发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关于调整学生学分学费收费方式的通知》(浙大城院发计〔2006〕2号)、2002年6月13日印发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管理的规定》(浙大城院发计〔2002〕4号)同时废止。



1楼2007-06-09 14:5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