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关注
南方日报讯 (记者/高薇 通讯员/龚商萱)若洗衣店未妥善洗涤或者处理消费者托洗的衣物,消费者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索赔。其中,未保价的衣物按照洗衣费来赔偿,最低赔偿金为衣物洗涤费的6倍,最高为20倍;保价衣物按照保价费赔偿,最低为保价金的25%,最高为全部保价金。
日前,记者从清远市工商局清城分局获悉,今年以来,洗衣洗涤行业投诉不断增多。不少商家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对此,消委会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洗涤衣物前应看清合同条款,了解自身权利。发生纠纷时,要善于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利。
据了解,按照洗衣洗涤行业的规定,洗衣一般分为保价洗涤和非保价洗涤,两种洗涤的赔偿方法和金额不同。根据《广东省洗衣洗地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衣物经洗涤后,如造成局部损坏的,经营者应给与修复。对经过修补,不能修复或者丢失的衣物,经营者应按下列方式赔偿给消费者。
第一,消费者选择非保价洗涤的,如洗涤后衣物出现质量问题,经过修补仍有穿着价值的,经营者应按照该衣物洗涤费6倍金额赔偿,不能修复或丢失的,经营者应按照该衣物洗涤费20倍金额赔偿;第二,消费者选择保价洗涤的,如洗涤后衣物出现质量问题,经过修补仍有穿着价值的,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保价金额的25%赔偿,不能修复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照消费者保价金额的全额赔偿。"
在洗衣过程中,消费者享有选择保价或者不保价洗衣的权利。同时,也相应地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案例链接
2012年6月25日,清远市工商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检查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一家雅×洗衣名店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洗衣单含有:“……7)、衣物超过三个月不取者,本公司不做预先通知,可自行处理衣物;8)、如因本公司疏导致衣物损失或毁坏,普通洗赔偿价格为洗衣价的一至十倍(皮衣为5倍),如染色物则按照洗衣价的五倍赔偿,根据衣物使用期限长短,贵重洗赔偿额在申报价值的10%-60%之间;10)、本公司保留期最终解释权。”等事项内容。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清城工商分局遂于同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后,该案已结,当事人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据清远市工商局清城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当事人自2011年6月23日开业经营起,就使用含有上述宣传事项的洗衣单。洗衣单是作为消费者洗衣时的格式凭据。凭据一旦开具,消费者与经营者则订立了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关系成立。
案件中,店主与消费者之间委托与被委托洗衣的关系。在交付洗涤之后,所洗衣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所有权仍归消费者所有。但当事人在消费者格式合同中拟定“衣物不超过三个月尚不提取者,本公司不做预先通知,可自行处理衣物”的内容,明显转移了消费者对衣物的所有权,自行对衣物进行处理,是经营者违约。而经营者又通过拟定上述条款内容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这一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已构成免除因违法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行为。
当事人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拟定的相关赔偿方法没有相关依据,并且排除了消费者请求损害合理赔偿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行为。此外,“最终解释权”是一条霸王条款,是商家在交易活动中单方面设定的,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