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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农民工集体下跪讨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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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2013-01-17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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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过年了,让辛苦的人民过个好年吧


    18楼2013-01-17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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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6 11: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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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永新!天杀的啊啊


      19楼2013-01-17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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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死的鸟官们!顶起来


        来自手机贴吧20楼2013-01-17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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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土地管理法》、《国家土地现状分类标准规定》:居民住房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属于住宅用地。如幼儿园等的用地依法仍属于住宅用地。  神秘两原告自始至终讳莫如深郑州市政府依法申辩枉费诚心  从非法诉讼开始至今,本案两个原告(李积贤、张明礼)中的李积贤始终都没露过面,关于两原告的真实住址和身份,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对我们保密,法院方面也不做解答……   郑州市政府在应诉时据理力争,认为:  1、为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颁发0597号土地使用权证,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不需要重新申办规划手续。”   2、郑州市政府基于盛和公司与兴豫公司的土地转让协议,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和规划建设用地的情况下,为盛和公司颁发0597号土地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盛和公司事后向规划局申请调整建设用地规划,以及所取得的(2004)001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办理土地转让过户手续没有任何关系,不能以此证明郑州市政府办理土地转让过户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  3、郑州市政府为盛和公司颁发0597号土地使用权证实体合法,并未改变土地用途,未侵害小区业主利益。  2003年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时,土地部门和规划部门没有批准改变用途。因此,郑州市政府在办理土地过户转让手续时,没有改变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原兴豫公司取得的(2003)第0364号土地证,用途为住宅用地,盛和公司取得的被诉0597号土地证用途仍为住宅用地,未改变原规划用途,原规划建设的托幼(幼儿园)及配套设施该怎么建还怎么建。不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政府在办理土地过户转让手续中,程序合法,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要求,没有过错,不存在侵害小区业主合法利益。  但是即便如此,郑州市中级法院的还是判决撤销郑州市政府为我们盛和公司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郑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何世军事后对我们公司说:“这块地的使用权本就是你们公司的,但你们公司的人也不来法院走走,凭什么判你们赢?现在不是提倡和谐社会吗?你们公司的地被和谐掉了。”(看来原告的幕后一定有比郑州市政府权威更牛的什么东西在“兴妖作怪”!纪检机关介入后,也捎带查一查,搂草如能打个兔子也绝对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顶级期待:除恶务尽!)。  一男一女枉法炮制坑人冤案携手营私大胆对抗最高法院  我们盛和公司不服郑州市中级法院【(2007)郑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2月1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置我们公司的上诉意见于不顾,分别以【(2007)豫法行终字第00157号】和【(2007)豫法行终字第00158号】作出判决,维持了原判。  本案二审由河南省高级法院行政庭原副庭长刘天华任审判长(现已荣任该院机关党委副书记),她无视法律规定,主观臆断,所作出的判决书,漏洞百出,用词也非法律术语,可笑至极。如:  a.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确权和土地用途性质认定依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而刘天华无却视法律规定,超越审判职能和权限,越俎代庖地对该土地进行了非法认定——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根本不存在绿地和公共用地项目,而在判决书上,刘天华等人为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竟无中生有地在已有的项目托幼等配套设施前加了个“中心花园”,接下来再以其虚构出来的“中心花园”是绿地和公共配套设施为借口进一步“推理”,称“这些都是为小区业主服务的,故这块地应属于小区公共用地”,继而,“顺理成章”地否定了这块土地是住宅用地。同时,可笑地断定郑州市政府不能为该块土地单独发证(为小区业主服务的公共配套设施所占土地能等同于公共用地吗?胡扯!此外,河南省高级法院在燕凤小区受让来的那块土地,被单独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是否也该撤销?此种瞒天过海的低劣蒙骗手段恐怕连小孩子都忽悠不住!阴险卑鄙!矫情荒唐!)。  b.判决书在概念混淆和对土地使用性质错误定性的基础上,继续以愚人逻辑推理,以通过诱导给不明就里的人以判决“正确”的假象——声称我们盛和公司花钱买来的那块土地主要是无偿尽义务的,并认定:“郑州市政府的颁证行为意味着将上诉人在争议地上的建设义务,变成了应享有的权利,这应该属于改变了规划和用途”——随后,又把本不应适用于我们受让方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断章取义地附会了上去。并“天衣无缝”地作出判决意见:维持原判(大家看看,这些人到底是什么居心?“意味着”、“应该属于”这都是哪个法系的法律用语?仅凭“意味着”等猜测的话语就能判决?如果这样都可以行得通的话,那么,几位办案法官家藏有菜刀,就可以“意味着”几位法官要合谋杀人、造反,继而判处几位法官春节前统统打入死牢,等候问斩,这样行吗?艺低胆大!作茧自缚!)……   在此期间,有人暗中告诉我们盛和公司,这场官司你们要想打赢除非想办法举报到中纪委,双规两个人(其中一个人的老公就是房产商,可能想开发这块地……这块地有个司法机关想霸占建家属房……),否则,到3000年判决也还只是这个样子……我们对此意见没有相信,也绝不敢相信,当时我们还认为可能是办案法官的能力与所在位置不相配——亦即所谓的“低能高配”使然,同时,我们相信法官也都是爹生娘养的,都是有良心的,也绝对都会秉公办案的,更况且我们相信来自法律的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是在有限度的时间内,到来迟早的问题罢了……但是,在我们公司与河南省高级法院不间断的接触和交涉中,却发现了有关案件非正常判决的些许端倪——郑州市政府为我们盛和公司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被强行予以撤销,使得我们公司依法受让来的土地至今不能按规划建设幼儿园和小区的配套设施,


          IP属地:河南21楼2013-01-17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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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我和(huo)大泥的,天天吃不好,穿不暖,天天干的活不少,领的工资缺少,还我公道啊!


            23楼2013-01-17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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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2222


              27楼2013-01-18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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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河南来自iPhone客户端29楼2013-01-18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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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6 1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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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楼2013-01-18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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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看该作者 楼主,造谣污蔑是不会有好结果的,中原护绿第一案透明度很高的,网民是不会上当的。
                    请看河南日报记者的调查:
                    河南日报 2011—7—20日13版
                    互联网链接地址: http://newpaper.dahe.cn/hnrb/html/2011-07/20/content_547764.htm
                    被撤销的土地证为何在网上多挂了两年?是否存在阴阳合同?
                    是否存在两个测量标准?
                    一块公共绿地归属之争的前前后后


                    32楼2013-01-18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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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和公司又在骗人啊!该公司的文章恰恰暴露了其与郑州市国土局官员勾结的违法问题!河南网民不是傻瓜。请看:
                      河南日报
                      一块公共绿地归属之争的前前后后
                      被撤销的土地证为何在网上多挂了两年?是否存在阴阳合同?
                      是否存在两个测量标准?
                      互联网链接地址: http://newpaper.dahe.cn/hnrb/html/2011-07/20/content_547764.htm
                      大河网:
                      从中原护绿第一案看郑州市政府依法行政
                      链接地址:
                      http://bbs.dahe.cn/read-htm-tid-88606830-fpage-2.htm


                      34楼2013-01-18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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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昨天 13:25:29 |只看该作者 骗得了大豫网,骗不了大河网!该公司为什么不敢把骗人的投诉发到大河网呢


                        35楼2013-01-18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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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昨天 13:27:43 |只看该作者 在百度里打入中原护绿第一案的关键字搜索以下,该公司的丑行就很清楚了-----------------!


                          36楼2013-01-18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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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昨天 13:32:28 |只看该作者 盛和公司联手兴豫公司造假,企图侵占燕凤小区归业主使用的公共绿地:
                            造假的“阴阳土地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开发商盛和公司造假。同一时间,同一宗地,本案竟有两份价格相差悬殊的土地转让协议,市国土局的审核人员怎么会没有发现呢?
                            业主手中经过交换和质证的证据,足以证明兴豫公司和盛和公司两公司使用签订“阴阳土地转让协议”合同的违法手段串通,不仅恶意侵害了业主的合法利益,而且存在严重偷逃国家税款,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故意。
                            我国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已明确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地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既然此证据被告及有关方面不能否定和推翻,且被媒体曝光后,被告及国土局又怎能在法院庭审中继续坚持土地转让行为合法有效,视国家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为有效,提请撤销终审判决呢?建立在开发商造假的“阴阳土地转让协议”基础上的土地转让行为,市国土局是凭的什么标准,认定其合法有效性呢,这不是在藐视法律吗?


                            37楼2013-01-18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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