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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峰镇暖心行动轻率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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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峰镇暖心行动轻率不作为
民政局救助名单公示疑惑多
——稷山县“暖心行动”专项医疗救助活动之我见
前些日子,笔者通过媒体了解到,我县民政局于今年五月至七月间,在全县组织开展了一次针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凡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患癌症、瘫痪、精神病等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经医疗机构确诊,均可享受暖心行动专项医疗救助。据悉,全县最终确定185名救助对象,并给予每人5000元专项医疗救助金。
稷山县民政局《关于在全县开展“暖心行动”专项医疗救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规定本次救助方法及步骤为:
(一)政策宣传阶段(5月1日至5月10日,共10天)。
(二)申报审批阶段(5月11日至5月31日,共21天)。
(三)汇总总结阶段(6月1日至6月5日,共5天)。


1楼2013-01-17 08:34回复
    主要采取自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
    《方案》同时要求,各乡(镇)、社区办主要领导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组织好此次暖心行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确定专职人员从事“暖心行动专项医疗救助活动”,政策宣传和救助活动要充分利用村(居)委会村务公开栏、广播、宣传单、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政策宣传,必须保障暖心行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然而,笔者弟弟王建卫,男,现年43岁,非农业户口,城市“三无”低保对象,智力二级残疾(属重度残疾),单身未婚,居住稷峰镇桐下村。论条件理应享受医疗救助,但由于有关方面乱履职,行政不作为、政策宣传不到位,加之自身信息不灵,而与此次“暖心行动”失之交臂,痛失受救助良机。做为监护人,觉得愤然不平,不能理解。为弄清原委,笔者先后走访了主管局、弟弟所在村、稷峰镇政府咨询了解,收集到的反馈信息是:主管局分管领导答复,虽多次催促稷峰镇,但不积极上报;桐下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及副主任(兼民政协理员)均说不清楚此事,也未评议、公示和上报;稷峰镇政府民政办负责人讲,全镇只报了少数几人,不是各村都报。对此,笔者感触颇深。
    (一) 工作轻率不重视,“暖心行动”难暖心。
    我县开展的“暖心行动”专项医疗救助活动,是一项惠及贫困弱势群体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因病致使家庭主要劳动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特困群众的关爱和救助。在这次活动中,我们欣慰地看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大都参予了这次活动,并为受救助对象亲手送去“救命钱”。县政府还就此项活动下发了稷政办发【2012】8号文件。这表明了县委、县政府对这次活动的重视程度。而“暖心行动”《方案》的制定,也较为详尽。但从实际情况看,笔者认为,《方案》的具体实施却并非十分理想。比如:稷峰镇政府未能按《方案》要求在全镇各村广泛宣传,部署安排,致使本来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被拒之门外,被无情地“卡”在了应救助范围之外,令人无比困惑、无奈和伤感,内心觉得非常冰凉和寒酸。心想为何这样的好政策就不能如人们当初渴望的那样,达到预期的效果呢?
    据民政局今年七月四日在《运城市阳光农廉网》公示的拟救助对象名单不难看出,做为全县最大的乡镇,稷峰镇本次活动只上报9人,拟救助对象涉及8个村,这两项数字比较其他乡镇均是最少的,这与该镇实有人口及管辖的村庄数量显然不相符合。笔者在此不免要问,稷峰镇这9人究竟是如何上报的?是否符合《方案》要求?是否真正达到救助条件?是否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又是否彰显了“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这一宗旨?


    2楼2013-01-17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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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19 22: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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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级文件当儿戏,违反规定乱审批。
      笔者经查阅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发[2009]81号)文和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晋民字【2009】128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以及运城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运民字【2009】78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后发现,国家、省、市三级部门文件明确的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在确保上述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的前提下,可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而稷山县民政局《关于在全县开展“暖心行动”专项医疗救助的实施方案》却与之大相径庭,明目张胆违背上级文件精神,自定政策,在还没有将主要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的前提下,擅作主张,将所谓的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据该局公示的拟救助对象名单,属“城困”的有3人;属“农困”的有77人,计80人,占拟救助对象202人的39.6%,与城乡低保99人、占49%相比,仅差9.4个百分点,列所有被救助群体第二位。使这部分人在目前资金还不充裕的情况下,由本来不应得到救助,到所占比例如此之大,实在令人费解,不可思议。


      3楼2013-01-17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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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示名单有瑕疵,救助对象存惑疑。
        由于民政局最终确定的救助对象名单未能按要求进行公示,笔者仅就该局今年七月在《运城市阳光农廉网》上公示的《稷山县“暖心行动”拟救助对象》情况表(即名单),进行了粗浅的分析比较,感觉似乎存在一些欠佳和不妥之处。
        公示名单显示:全县七个乡镇及社区办八个单位,共上报拟救助对象202人(男130人,女72人;除社区办外,七个乡镇共涉及87个村庄)。其中:西社镇18人(男14人,女4人),占8.9%; 稷峰镇9人(男6人,女3人),占4.5%;太阳乡35人(男16人,女19人),占17.3%;化峪镇17人(男14人,女3人),占8.4%;清河镇54人(男29人,女25人),占26.7%;翟店镇22人(男19人,女3人),占10.9%;蔡村乡39人(男25人,女14人),占19.
        3%


        4楼2013-01-17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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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办8人(男7人,女1人),占4%。笔者从中发现:
          1. 从公示名单上看,存在要素不全现象。
          西社镇西社村药帅,男26岁,救助类别栏系“低保”,未标明属
          “城低”或“农低”;稷峰镇吴城村吴阳泽,男40岁,救助类别栏空白;清河镇上费村一22岁男性,名单上无姓名。
          2. 从救助对象年龄段看,部分有不属于家庭主要劳动力之嫌。
          名单上29岁以下的33人,占16.3%; 30至39岁的51人,占25.


          5楼2013-01-17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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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其中29岁以下33人,由于身体病残,多数应不是独立家庭成员,疑不是家庭主要劳动力。从现实情况看,家长一般也不忍心过早地将身体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单独分家另过。尤其是西社镇沙沟村裴志雄,男20岁;清河镇七级村王丙森,男21岁;清河镇荆庄村张振忠,男20岁,该三人均达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明显不属于家庭主要劳动力,即不应享受医疗救助。此外,蔡村乡段家堡村宁麦细,女,60岁;蔡村乡东蒲村宁全新,男,61岁,均进入老年人群,亦不应得到医疗救助。
            3.从救助对象所患病种上看,有的可能不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据统计,共有13人,病种栏填写笼统,含糊不清,未明确程度
            或等级;或是疑似不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中:填写为“残疾”
            的有10人(化峪镇4人,蔡村乡6人);填写为“肺结核”的1人(化
            峪镇);填写为“心脏病”的1人(翟店镇);填写为“风心病”的1
            人(社区办)。这些人极有可能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6楼2013-01-17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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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本次活动遗漏,而又确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该重新进行申报、审查、审批,确保应救尽救,不遗漏一人。让县委、县政府惠及特困百姓的温暖阳光普照后稷大地的每一个角落。
              3.稷峰镇及民政局应就笔者所提及的问题,逐一解疑答惑,做出明确、合乎情理的解释。
              4.对本次活动中由于工作不力,行政不作为,乱履职,乱审批,造成工作失误和负面影响、甚至是资金损失的乡镇(社区办)主要领导及相关经办人员,应紧密结合当前全省正在开展的“吃拿卡要”专项整治、以及我县部署的作风转变年活动,建议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或行政处分,绝不姑息迁就。
              5.建议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此次专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重点看已救助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
              以上只是笔者个人的见解和观点,谨供参考。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指教。
              稷山县稷峰镇桐下村王建军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方式:QQ361538980;电话:13403592056)


              8楼2013-01-17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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