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恋爱行为,保障恋爱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恋爱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恋爱广泛、健康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恋爱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恋爱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法所称恋爱权利,是指恋爱人爱与被爱的权利。
恋爱人行使恋爱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本法所称恋爱责任,是指恋爱人在恋爱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等。
可以委托其代理人代理恋爱,并应当在恋爱时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恋爱的,应当由代理人承担恋爱责任;代理人超
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恋爱责。
第六条无恋爱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恋爱行为能力人恋爱的,属于早恋,其恋爱无效,但是
不影响其他恋爱的效力。
14岁以下公民不具有恋爱行为能力。
第七条以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爱情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爱情
的,不得享有恋爱权利。
第八条被爱人不得以自己与第三人之间的恋爱事由为抗辩事由,对抗被爱人。但是,
求爱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的除外。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恋爱人根据本法规定拒绝求爱人求爱的行为。
第九条恋爱双方行使恋爱权利,应当在恋爱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内进行,恋爱当事人无
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第一章求爱
第十条求爱是求爱人向被爱人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作出的,请求被爱人给予相当
爱意的意思表示。
第十一条求爱必须表示事项:"我爱你"。
求爱未表示前款规定事项的,求爱无效。
第十二条求爱时表示"如何爱上你的"、"爱你多久了"、"爱你有多深"等事项的,应当
清楚、明确。
求爱上未表示"如何爱上你的",为一见钟情。
求爱上未表示"爱你多久了",以其出生年龄为准。
求爱上未表示"爱你有多深",月亮代表他(她)的心。
第十三条求爱时可以表示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是该事项不具有求爱上的
效力。
第十四条求爱人求爱后,即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恋爱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求爱人对被爱人的求爱权利,由爱意产生日起9年9个月零9天;
(二)求爱人对被爱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求爱起4年4个月零4天;
(三)求爱人对被爱人的再追索权,自行使追索权被拒绝起1年1个月零1天。
本法所称追索权是指求爱人对被爱人以各种方式再次求爱的行为。
第一条为了规范恋爱行为,保障恋爱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恋爱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恋爱广泛、健康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恋爱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恋爱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法所称恋爱权利,是指恋爱人爱与被爱的权利。
恋爱人行使恋爱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本法所称恋爱责任,是指恋爱人在恋爱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等。
可以委托其代理人代理恋爱,并应当在恋爱时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恋爱的,应当由代理人承担恋爱责任;代理人超
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恋爱责。
第六条无恋爱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恋爱行为能力人恋爱的,属于早恋,其恋爱无效,但是
不影响其他恋爱的效力。
14岁以下公民不具有恋爱行为能力。
第七条以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爱情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爱情
的,不得享有恋爱权利。
第八条被爱人不得以自己与第三人之间的恋爱事由为抗辩事由,对抗被爱人。但是,
求爱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的除外。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恋爱人根据本法规定拒绝求爱人求爱的行为。
第九条恋爱双方行使恋爱权利,应当在恋爱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内进行,恋爱当事人无
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第一章求爱
第十条求爱是求爱人向被爱人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作出的,请求被爱人给予相当
爱意的意思表示。
第十一条求爱必须表示事项:"我爱你"。
求爱未表示前款规定事项的,求爱无效。
第十二条求爱时表示"如何爱上你的"、"爱你多久了"、"爱你有多深"等事项的,应当
清楚、明确。
求爱上未表示"如何爱上你的",为一见钟情。
求爱上未表示"爱你多久了",以其出生年龄为准。
求爱上未表示"爱你有多深",月亮代表他(她)的心。
第十三条求爱时可以表示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是该事项不具有求爱上的
效力。
第十四条求爱人求爱后,即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恋爱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求爱人对被爱人的求爱权利,由爱意产生日起9年9个月零9天;
(二)求爱人对被爱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求爱起4年4个月零4天;
(三)求爱人对被爱人的再追索权,自行使追索权被拒绝起1年1个月零1天。
本法所称追索权是指求爱人对被爱人以各种方式再次求爱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