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在论述到“实践的理性”即人的社会活动时指出,个人的行为不能脱离他人,作为个体,他必须在别的个体中,要求并产生其现实来,黑格尔显然已认识到,自我意识、自我行为开始之时,就具有社会性,就有了道德意识的萌芽。黑格尔在论述到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时,还认为,其最初阶段是个体意识与集体意识融合为一的阶段,他称之为“真正的精神,伦理”,个人隶属于集体(城邦、家庭)。这是较低级的道德境界,个体性自我淹没于社会群体之中。后经个体性自我凸显的过程(自我异化的精神,教化),才进入深层意义的“道德”领域(“自我确定的精神、道德”)。这是一个高级的道德境界。在这里,人才在自我的个体性基础上有了独立负责、尊重他人的道德意识。
高级的道德意识首先以独立自我的主体性为前提,那种淹没于群体的“我们”之中的“自我”,不可能有个人负责的责任感。只有当个体性“自我”从“我们”中凸显出来以后,才有可能达到高级的、有责任感的道德意识水平。黑格尔强调:“道德的观点,……把人规定为主体”。道德意识是“自我”自由自主地作出决定,是自我自己负起责任,故道德意识使人的精神达到更加自由的水平。
但是,仅仅有独立的个体性自我观念,还不足以达到完满的高级的“道德境界”。欲达此境,还必须进一步有尊重他人的自由意志和独立自主性的意识。故黑格尔在界定“道德的意志”时,除了强调道德行为出自于“我”而外,还特别强调“与他人的意志有本质关系”。承认“他人”的独立自主性,是高级的道德意识的另一主要前提。尽管西方传统文化,相对于中国文化传统而言,较重责任感,但在没有达到真正承认“他人”的独立自主性以前,还不可能进入高级的道德境界。作为西方近代主体性哲学创始人的笛卡尔,由于一味强调自我的主体性,而不讲“他人”,就“没有很大的道德热忱”。
康德既否定了笛卡尔“自我”的实体性,把“自我”的主体性提升到更高的、先验的地位,同时,又强调不把“他人”当手段,而要把“他人”当目的。道德的责任含意得到了加强。但康德所讲的对“他人”的尊重,源于“自我”的理性——“纯粹理性”,即所谓“自律”。尊重他人源于尊重普遍的理性,而非尊重“他人”之“他性”。故康德哲学的“道德境界”仍未达到完满的地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