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文山州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砚山县原副县长陶艳红贪污、受贿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陶艳红因犯贪污、受贿犯罪被文山州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陶艳红利用担任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在分管系统的工程建设中为他人牟利,先后收取严某某、蒋某某、肖某送给的现金15万元。此外,在2006年至2011年3月,陶艳红在担任砚山县稼依华侨农场党委书记、场长及砚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以预支建筑工程商熊某工程款的名义从稼依华侨农场支取36.2万元归其个人使用,后陆续还款12.2万元。在熊某实际结算工程款时,陶艳红安排副场长卢某某、会计罗某某以预付建筑工程商甘露工程款的名义从农场提取45万元,将其中24万元用于支付熊某工程款,后又在卢某某、罗某某的帮助下在甘露做的工程上加大工程量结算,虚增支出25万元(含税金1万元)冲抵其在农场的欠款24万元,该款被陶艳红侵吞。2010年,陶艳红在任砚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其分管下属单位提取经费并套取8.8万元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