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朋友通过网络就市政小区供暖问题进行了咨询,清河房管办进行了答复。就问答的问题,我们一伙儿人百思不得其解,现公布于大家,请大家尤其是市政业主思考。提出的问题是:为什么属于市政小区全体业主拥有的配套设施(井、设备房、转换器、深井泵)却在几年前一直向几百米以外的二院有偿供热?答复是:地热井及其设备的产权归清河县光耀供热公司所有。也就是说市政小区的开发商没有给业主配套,只是找了家供热公司卖给我们暖而已。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小区的土地、建筑、设施、花草等等都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清河县光耀供热公司在全体业主的土地上打井建房是不是也该拿点租金呢?往后如果热源改成东方热电,业主到底是从光耀供热公司买暖还是直接从城管局买的暖?这里就需要考虑初装费怎么交、该不给交的问题。请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