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两种兼并方式:
a、资产出售式兼并(Asset Sale):
这种方式实质上是目标公司行为的结果。目标公司出售资产,然后对目标公司实施清算,同时将出售所得按比例分配给公司的股东,即资产-出售-清算(asset-sale-and-liquidation)。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批准出售其所有或者相当于所有的资产给收购方。这种交易需要经过目标公司股东中多数股东的同意。目标公司将资产转让给收购方,得到的是现金(或者是债权)。典型的情况是,对目标公司实施解散,以清算、分配的形式,将其所持有现金或者债权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给股东。
b.股份出售式兼并(stock sale):
在股份出售的情况下,目标公司没有做出任何公司行为,而是兼并方从目标公司股东的手中购买股份。目标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东出售其持股,可能会伴随后续的“收尾兼并”,即将目标公司并入兼并方公司中。在兼并方公司取得目标公司所有或者实质多数的股份之后,目标公司有可能被解散。
c.资产出售式兼并与股份出售式兼并的比较:
资产出售技术赋予兼并方更加干脆利落的排斥目标公司小股东的途径。在资产出售中,兼并方将对价直接交付给目标公司,取得资产并排斥掉(Squeeze out)公司的中小股东。在此过程中,目标公司董事会拥有决定权,其出售资产行为无需经过目标公司全部股东的同意。
然而在股份出售中,兼并方很有可能得不到所有目标公司股东的支持,兼并方接下来需要对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承担信义义务。因为其与目标公司的每一个股东发生交易关系,目标公司多数股东或者全部股东对股份的出售是兼并成功的基础,因此,此种兼并行为需要目标公司股东的多数或者全部的支持,基本上只存在于理论中,可行性较差。
因此如果能够得到目标公司的董事会的支持,从给予兼并方对目标公司的业务全部控制的角度讲,资产出售交易明显优于股份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