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中涉及到的行政法问题,《物权法》对公权力的界定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物权法明确了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确立了对公民基本财产权的保护。同时对政府公权力的使用作出了具体而严格的限定。《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政府在征地拆迁、城市开发与城市规划、用地审批、公共设施设置、税收征收等方面。要特别注意尊重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不动产的相邻权,否则就面临公民、法人根据《物权法》规定的权利而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例如不动产实行统一
登记且登记机关要对其登记错误造成的损失赔偿,然而没有相应的法律确定哪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统一的登记职能,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登记机关在出现怎样的登记错误时,依照怎样的标准对损害进行赔偿。
件。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具体办法似乎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有相应规定,但内容不相一致。护既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稳
定。最后有相应规定且内容协调,但无法执行。以上两种问题都比较容易解决,但第三种问题往往是最棘手的。城市房屋拆迁以及不动产征收领域的问题最为典型。
3 物权法行政法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一,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确认、授予行政相对人财产权并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
第二,对危害公共福利和公共秩序的侵犯
第三, 物权行为加以制止和惩戒,这是行政法保护物
权的常规方式。
第三,《物权法》的相关制度需要行政法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