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淄政发[2011]75号)、《临淄区201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办法》(临政办发[2011]208号)文件有关规定,按照区政府及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要求,制定临淄区2012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认购细则:
一、资格准入
(一)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意向,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购买本期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人具有我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居住满1年以上。
2、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3、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20547元以下。
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婚后无房未单独立户的,按分户处理。
一人家庭即单身家庭(未婚、离异或者丧偶不带子女),应当年满28周岁并符合上述条件。
75周岁以上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有子女的,应与子女共同申请;无子女的,可单独申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福利分房或享受房改政策购房,且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2、私有房屋转让后不满2年的;
3、离婚不满1年的;
4、有其他非租赁房屋的;
5、有宅基地房屋且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说明:本着保护集体土地使用权及真正落实住房保障政策的原则,户口所在地在镇或居住在农村的,申请家庭应提供其使用宅基地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建设手续材料,该房屋自始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由户口所在地镇政府和村委会调查核实后,共同出具该家庭有无宅基地的证明材料。两个以上(含两个)家庭共同居住在一套宅基地,且经户口所在地镇政府、村委会证明,其中一方家庭可视为无宅基地。私有宅基地转让的,需提供宅基地转让协议、村集体公民大会决议、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的批复等材料。因所有权人去世,法定继承人放弃或不享受宅基地继承权的,提供由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等相关材料。
6、在我区住房保障工作中有虚报申请材料、恶意骗取政府保障行为的;
7、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5平方米,被拆迁已得到补偿安置的;
8、在我区旧村改造或合村并居项目中,有安置房屋或符合安置条件不能提供放弃安置待遇证明材料的;
9、现由居委会(村委会)提供集体产权房屋(公寓)居(租)住的;
10、家庭拥有私有汽车等奢侈消费品的;
一、资格准入
(一)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意向,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购买本期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人具有我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居住满1年以上。
2、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3、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20547元以下。
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婚后无房未单独立户的,按分户处理。
一人家庭即单身家庭(未婚、离异或者丧偶不带子女),应当年满28周岁并符合上述条件。
75周岁以上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有子女的,应与子女共同申请;无子女的,可单独申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福利分房或享受房改政策购房,且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2、私有房屋转让后不满2年的;
3、离婚不满1年的;
4、有其他非租赁房屋的;
5、有宅基地房屋且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说明:本着保护集体土地使用权及真正落实住房保障政策的原则,户口所在地在镇或居住在农村的,申请家庭应提供其使用宅基地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建设手续材料,该房屋自始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由户口所在地镇政府和村委会调查核实后,共同出具该家庭有无宅基地的证明材料。两个以上(含两个)家庭共同居住在一套宅基地,且经户口所在地镇政府、村委会证明,其中一方家庭可视为无宅基地。私有宅基地转让的,需提供宅基地转让协议、村集体公民大会决议、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的批复等材料。因所有权人去世,法定继承人放弃或不享受宅基地继承权的,提供由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等相关材料。
6、在我区住房保障工作中有虚报申请材料、恶意骗取政府保障行为的;
7、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5平方米,被拆迁已得到补偿安置的;
8、在我区旧村改造或合村并居项目中,有安置房屋或符合安置条件不能提供放弃安置待遇证明材料的;
9、现由居委会(村委会)提供集体产权房屋(公寓)居(租)住的;
10、家庭拥有私有汽车等奢侈消费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