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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发个帖,大家研究一下,不知能不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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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糊涂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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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发个帖,大家研究一下,不知能不能发

征求一下意见..我不知道大家研究这个会不会对三儿有啥影响..

内容是关于合约的法律研究,不知是权维性有多大,这是我在网上搜的,

烦烦烦.............


  • 小糊涂尚三
  • 初级粉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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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在ALL尚发帖.

心情好复


2025-08-23 09: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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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飞的芝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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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来看看


  • 婕因有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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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糊涂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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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一下,还是发吧.


  • 小糊涂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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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MS拿胡兵为例子


  • 小糊涂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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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合同性质 



刚刚出道的艺人和经纪公司在最初签协约时还没有什么“慎重”的资本,在相对强势的经纪方的安排下,许多合约条款都不够细致,比如利益分配、包装计划,是日后出现矛盾的一大原因。艺人和所属公司签订的经纪合同虽形式多样、名目繁多,但从法律上看不超过劳动合同 

和委托合同两种形式。 

一、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 

此种情况下,公司和艺人所签署合同:名称为正规的《劳动合同》,单位负责交四金,各种劳动保障条款和终止条款全都具备。但在演艺圈中,经纪公司很少和艺人签订劳动合同性质的经纪合同。(下文对此种情况不予探讨) 

二、委托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受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演艺圈中,大多数公司和艺人签署的经纪合同都属于此种性质, “经纪人根据艺人的授权代表艺人进行演艺事业活动”实质上就是“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受权处理事务”。 

 艺联公司与胡兵在1996年1月签订的《演艺人员经理人》合约中明确规定,我公司为胡兵“所有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全权经理人及代理人”,“全权单独独家代表甲方(即胡兵)接洽、安排、管理及策划甲方在合约地区的演艺事业”,“代表甲方签订任何聘用协议”,“甲方不得擅自订立聘用协议,亦不得擅自同意或接纳任何聘用从事任何演艺事业的建议”。合约期限为五年,即“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2025-08-23 09: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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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策略 



一、无效手段 

(一)一纸长约、十年青春 

 为了确保自身的投资回报,经纪公司通常会和艺人签订长期经纪约并规定了优先续约权,试图垄断艺人成名后的商业回报。但在中国大陆内,针对对大陆艺人此想法缺乏法律支持.委托合同订立的基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如果合同双方一方的信任丧失,则订阅合同的基础也随之崩塌,继续履行合同只能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合同法》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艺人享有单方解约权,可以随时解约无须原经纪公司同意,只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可。当艺人的解约声明到达经纪公司时,解约即刻生效。 

胡兵解约纠纷中,千秋公司就胡兵单方面解约之事在北京赛特饭店举行了新闻发布会,郑重声明:不接受胡兵单方面解约。黄圣依和星晖解约纠纷中,黄圣依经理人公司通过网易,发布声明,全文如下:“ 1. 本公司绝不接受旗下艺人擅意违约或终止与本公司的合同。”以上经纪公司的种种不接受艺人单方解约的声明,虽然从情感上可以理解,但明显没有法律意义。 



 



(二)巨额违约金,防止飞单 

经纪合同中对艺人违反契约均规定了巨额的违约金,但法院是否会认可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且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庭进行调整的,可以进行调整。何为过分高于损失呢?法律尚未规定,但最高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不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30%作为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可以作为处理类似问题时调整违约金的依据。 

如艺人因违约私演被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依据所调查的事实,确认艺人有未经原告安排之自行演出事实,并无法证明系经纪公司安排或经经纪公司同意。法院会判决艺人承担适当违约金,数额相当于私演导致的经纪公司损失(相当于应交纳的经纪费),最多适当上浮。至于双方约定的巨额惩罚性违约金,纯粹是欺骗不懂法律的艺人。 

据了解,2003年9月,黄晓明和世纪元素公司签合同时,就明确签署了黄晓明的演艺活动由该公司独家代理;同时经纪公司可获得黄晓明每笔业务总收入的25%作为佣金,合同至2006年12月31日止。然而合同并没有到期,黄晓明却先违约,擅自接拍《神雕》获得60万的片酬———按照合同,他应该给经纪公司交纳15万元。于是经纪公司一纸诉状将黄晓明告到了北京朝阳法院,要求黄晓明支付15万佣金及赔偿10万元。根据民法上的填平原则,法院对世纪元素经纪公司的违约诉求,仅仅只会支持15佣金。 



 



(三)巨额赔偿,防止跳槽 

为防止艺人解约,公司还会以巨额赔偿为附加条件。以《超级女声》为例,合约期8年,前4年经纪公司的佣金提成为60%,后4年佣金为40%,如果解约则要向公司支付500万的赔偿金。 

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更不表现为违约金,因为该赔偿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原则: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的另一个理由是因为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而违约金条款是原合同之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该约定也归于消灭,解除权人当然不得依照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艺人没有提出经纪公司违约的确凿理由而无故提前终止合同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并非由经纪合同约定,而是因艺人解约而导致的经纪公司损失。经纪公司的损失包括两部分,一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对艺员进行培训、宣传及其他为其垫付的款项等;二是合同履行期满时将从艺员身上获得的预期利润。实际损失有帐目可查,主要考虑的是这些实际损失经纪公司是否已经收回。已收回则不能重复索赔。预期利润的计算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的推算,一是已履行的几年的平均利润额,二是解除合同这一年的利润。因此,经纪合同中约定艺人解约时要承担XX万的赔偿费用条款,没有法律上的任何意义,只能是对艺人的盲目威慑。 

通常艺人解除合同都是因为其知名度越来越高,可能获得的收入也肯定是越来越多。所以拿艺人解除合同时的经理人的年利润作为计算预期利润的依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通常也能够得到审判机构的接受。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简单地照此计算,因为必然要考虑到各种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1)经纪公司是每年逐笔获得报酬,并非一次性获得几年利润。(2)如果合同继续履行,经纪公司也必然要付出相应人力和物力来为该艺人提供劳务和资金上的支持。这些是经纪人获取报酬必须要付出的成本,合同解除则免除了经理人的这些付出。(3)解除合同使经纪人空闲出相应的时间和劳务及资金,经理人可以把它用在其他艺人身上而获得利益。(4)艺人市场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艺人受欢迎程度对经理人的收益有很大影响,并且该风险与艺人经理人的变更没有关系。此外,经理人本身在履行经理人合同时有无瑕疵,对于艺人解除合同是否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这也是在决定艺人赔偿额时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综合考察以上各因素,则可以确定出一个合理的赔偿金额。 

艺联公司与胡兵解约案中,虽然艺联公司要求胡兵在不续约后应赔偿417万,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胡兵向艺联公司补偿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及部分仲裁费共计人民币102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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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60.9.182.* 2007-5-8 18:32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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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你先去闹一闹,让ty看到尼的力量


  • 短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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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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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糊涂尚三 2007-5-8 18:25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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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贴有点意思哈,再看一遍


  • 小糊涂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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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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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G
还以为大半夜眼花了呢


  • 202.19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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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啊```旧帖都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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