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则楚:年票制规避了政府承担公共财政支出的责任
纳入年票制收费的公路,只能是政府还贷的非经营性收费公路。在实行燃油税之后,国务院明确要求在2012年底之前取消政府还贷非经营性二级公路收费。但目前广东一些地方却以“属于经营性收费公路”、“等级高于二级”、“有外资股份”等诸多理由,继续在一些公路收取费用。
此后,又在“收费公路债务沉重”的借口下,推广年票制以筹集政府还贷资金。此举受到不走收费公路的车主的强烈反对,而有关部门却总是以“不收费,如何还贷?”来为收费辩护。
其实,如果政府是建设公路的主体,“收费还贷”这个概念就值得商榷了。让我们思考一下,政府通过收费还清了贷款,即便它马上停止收费让公众免费使用,那也等于政府在提供道路这个公共品的过程中“一毛不拔”,而这恐怕不符合政府对公共品生产的投资原则。如果公路可以使用这种模式,那么其它应该由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是否也都可以实行“收费还贷”,把全部负担最终转嫁给消费者呢?而政府税收中原本应该用于生产公共品的那部分钱到哪里去了呢?
这样看来,政府实行的“收费还贷”模式,其实就是一个逃避承担公共财政支出责任的“伪概念”,甚至是一种带有向消费者收取“二道税”意味的行为。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0多年后,在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今天,按照公路法,作为公共品的公路,理应由政府用税收款来投资建设,并且免费使用,而不是“收费还贷”!政府如果缺钱修路,可以用特许经营的办法来出让给私人投资经营。而不宜借“收费还贷”之名,向老百姓行“收取二道税”之实!
推行年票制收费,要那些根本不使用“收费路桥”的车主也交纳年票费用,是一种侵犯车主消费权的“强买强卖”行为。对此,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早就指出,不许将收费公路的收费与车辆年审挂钩。车主对这种“二道税”说不,也是意料之中的事。对于不购买年票的车辆,只有在它行驶或停放在年票制涉及的收费路桥上,有关部门才能对它进行处罚,而在其他非收费公路上,这些未购买年票的车辆是可以通行的。由于被查处的几率很小,不买年票的车主当然也就越来越多了。这其实就是老百姓在用脚对年票制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