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告》,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登记以及外地委托我市核发环保标志的机动车(暂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标志,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含汽油车、燃气汽车和双燃料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含柴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按规定经排气污染检验合格的,以及按规定免予检验的新购置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按规定经排气污染检验合格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经排气污染检验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标志。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相同,环保标志的有效期至下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日期。
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正式实施后,将区分新购置机动车、本市在用机动车、外地转入本市机动车、本市市内转移登记机动车四种情况进行环保标志核发工作。提醒广大车主在办理环保标志领取业务时带齐相关证件材料,以免耽误您的宝贵时间。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新购置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及时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环保标志核发窗口免费申领环保标志,申领时免予环保检验。
2012年11月1日前已注册登记但尚未超过首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日期的机动车,可以参照上款规定,在年审日期到期前,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免费申领环保标志,免于环保检验。
对本市在用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含有效期满当月),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资质的环检机构进行环保检验,检验合格的,到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申领相应环保标志。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经维修后到原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经复检合格的,申领相应的环保标志。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广大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只需在正常车辆年检时一并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标志申领业务即可,无需在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正式实施时集中领取环保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