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4日,**部消防局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65号文),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不可燃材料”,
**部消防局已于去年三月份下发通知,明确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并要求各地**消防部门加强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近年来,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造成了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部消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关部门已经抓紧制定有关标准、规定;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为遏制当前此类火灾高发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需要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 根据通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将被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