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三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 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 1.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 (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 (b)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2.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2.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i)任何捕鱼活动; (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k)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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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八十七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第八十七条 公海自由 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除其他外,包括: (a)航行自由; (b)飞越自由; (c)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d)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e)捕鱼自由,但受第二节规定条件的限制; (f)科学研究的自由,但受第六和第十三部分的限制。 2.这些自由应由所有国家行使,但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并适当顾及本公约所规定的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