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不是"见罪勇为"
见义勇为变成“见罪勇为”,这显然曲解了见义勇为的真谛。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见义勇为的意思是“看到正义的事奋勇地去做”。刘文波正是“看到正义的事奋勇地去做”,这体现了见义勇为的真谛。再根据相关文件解释,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其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和他人着想的行为。刘文波下水救出两名溺水女孩,属于第二种类型,当然也是见义勇为行为。 地方立法将见义勇为界定为“见罪勇为”,在理解上是狭隘的、片面的,有违见义勇为的本意。如果还让其继续产生效应,见义勇为只突出维护社会治安,与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那么,下深水救人不幸溺亡不算见义勇为,入火海抢救生命献出生命也不算见义勇为,那么见义勇为就是在跳“独脚舞”,不仅推动不了民众见义勇为,而且还会成为民众见义勇为的障碍。 鼻涕流到嘴里才想到甩,汽车撞倒墙上才想到拐。受到民众普遍质疑,河南相关方面才表示近期将扩大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并有望将其纳入立法计划。于19980年2月实施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其存在的先天不足显而易见。这种存有片面性的法规能够沉睡至今,已经让人无法理解。现在,既然拟将其纳入立法计划,那么就该亮出具体时间表,而不能含糊其辞,说什么有望将其纳入立法计划。如果扩大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没有具体时间约束,只有弹性的“有望”设想,风声一过,难保《保护办法》又会睡起大觉,刘文波们将会心灰意冷,死不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