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钱给我的父母买了一间房子,钱是父亲交的,收据上名字是我父亲的,父母亲把收据给了我;后来父母亲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说买房子的钱是由我支付的,房子给我。但是父亲去世之后,母亲反悔了,要和我分家析产;房产证的名字是我母亲的,但是1991年我母亲拿着公证遗嘱到房管处变更成了我的名字,1996年我父亲去世.2003年房子被政府拆迁了,我母亲和我的家人从房子里搬了出来;政府也发了拆迁公告.我1992至2003年拆迁之前一直在房子的一楼铺面经营小吃店,政府规定必须连续三年自己经营,三证齐全才可以回迁铺面;如果不符合政府的规定只能拿到7万多元的拆迁补偿费;我又投资了25万多元买了10平方(原来老房子是25平方),2006年新房子交付使用,2007年我拿到新房子的房产证.2009年我母亲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消我的房产证,因为变更违反规定;接着我母亲又到法院提起分家析产的诉讼,法院判决如下:公证遗嘱有效,我父亲去世后,我继承我父亲50%的份额,我母亲的12.5平方,我要支付给她23万多元.法院这样判决合理合法吗?公正公平吗?我的代理律师说法院这样判决是合法的.我一个平民百姓,没有靠山,没有关系;我恳求所有懂法律的人士帮忙看一下,帮忙分析一下,之后我该怎么做.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