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8月9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在晋江法院五楼少年法庭,举行涉诉**听证会,对石狮市人陈晓不服晋江法院(2006)晋民初字第4797号民事判决,**控告多年的债权债务纠纷一案进行听证,听证双方为陈晓和民事经办法官黄金屏、执行法官吴峰岩,第三人为原告许建伟。
一起貌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债务纠纷
2006年10月8日,原告晋江恒昌彩印有限公司持该公司代表许建伟与施天助、陈晓于2004 年12月28日下午在昆明市签订的“53.4万元的欠款还款协议书”,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对陈晓、施天助提起诉讼,要求施天助、陈晓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0.4万元。对这53.4万的构成,许建伟的解释是有一张陈晓签名的48万元的欠条和5万元的新业务组成。
陈晓则反驳说这张“欠款还款协议书”是被迫签订的,根本没有欠款事实,她根本没有签过什么48万元的欠条,并提起反诉,要求恒彩印有限公司退还其病重期间,代理其业务的表弟任锡明多付给恒昌彩印有限公司的13.7万元。
2007年6月26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以“被告(反诉原告)陈晓、被告施天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反诉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对其反诉请求提供证据”为由,支持原告晋江恒昌彩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陈晓不服,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泉州中院于2007年12月8日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从表面证据看,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案件判决后,陈晓却宁可倾家荡产,也要告晋江法院的主办法官黄金屏、书记员丁沙沙“程序严重违法、毁弃证据、强制管辖、枉法裁判”。
一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怎么会有如此的惊涛骇浪?
“欠款”原件的真实性问题
根据晋江法院(2006)晋民初字第479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晓说她从来就不知道恒昌彩印公司,她在2003年前是与许建伟有生意来往,2003年底双方结清账目后,2004年起就不再有生易来往,“你晋江市恒昌彩印有限公司是在泉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账务账目管理是很清楚的,你能拿出双方2004年有生意来往的证据,一分一厘都还给你”。但直到今天,恒昌公司仍拿不出双方于2004年有生意来往的证据。
对这张53.4万元的欠条,陈晓说,这是2004年12月28日下午在昆明的肖享华家被迫签字的,她签字后一离开肖享华家,马上就向***报案,当晚,有螺蛳湾***的两个**到她家做笔录,了解当天的情况和许建伟的下落,可住在她家对门的闽南人张连江(闽南昆明商会副会长)不知什么原因,跑到她家对两位警官说“这是我家的家庭矛盾”,导致昆明的**机关不再立案调查陈晓被强迫在还款计划书上签名的事,到陈晓与许建伟的债权债务纠纷诉讼发生后,昆明螺蛳湾***和李警官对陈晓在签还款计划的当天到***报案的事实出具了证明。“我当初并不知道张连江为什么这样说,直到主办案件的黄金屏法官和许建伟在昆明酒店宴请张连江、肖享华等本案的重要证人,我才知道这其中原来有很多奥妙”。
听证会上,许建伟向听证庭出示了有“陈晓亲笔签名”的48万元的欠条“原件”,并举旁证-其他结算单-说他与陈晓的结算都是这样。陈晓拿过欠条“原件”,明确说:这张欠条是伪造的,她从未见过这张欠条,今天是第一次看到,且许建伟曾经3次说过 “没有欠条原件,原件在双方对账后被我(陈晓)撕掉了”,一次是2008年5月20日吴峰岩法官主持对账时,一次是2012年正月柯组长调查许建伟时,许建伟自己说的。既然欠条原件已经撕掉了,这张欠条原件是哪儿来的?且许建伟当庭举证的其他结算单,都是由陈晓自己从头到尾亲笔写的,而这张48万的欠条却是打印的, “除了打印的文字外,手写的欠款额,陈晓的签名及日期,竟然是三种笔迹,一张欠条,怎么会有三种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