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9月3日租下房主:徐明德 身份证号码:210411195007290411,坐落于顺城区隆城街24号楼8门市二楼门市房屋(约94平)。
当时与房主:徐明德 口头约定如果一年期满不想续租,正常返还押金3000元,并要求房主将本约定添加到房屋租凭协议书中。房主以合同已印好,更改麻烦等理由,并百般承诺我不会骗你们小孩间接拒绝了将本约定添加到合同中。而我们也天真的相信了他。
当时与房主:徐明德 口头约定如果一年期满不想续租,正常返还押金3000元,并要求房主将本约定添加到房屋租凭协议书中。房主以合同已印好,更改麻烦等理由,并百般承诺我不会骗你们小孩间接拒绝了将本约定添加到合同中。而我们也天真的相信了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