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颁布了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由于条例规定包括风能太阳能在内的“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引发了舆论的广泛质疑(6月18日《京华时报》)。
那么,到底风和阳光能否收归国有呢?这显然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必须从法理上进行探讨。
首先需要纠正一个概念错误。黑龙江的这个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条文中列举的四种主要自然资源,显然是人类利用的对象,而其中的风能和太阳能则明显属于人类对风和阳光进行开发利用的结果,已属自然资源的转化成果,不再属于“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因而,条文中列举的四种资源在逻辑分类和概念的层次上是存在问题的,应当将“风力风能、太阳能”换成“风力、阳光”,这样也能与“降水和大气成分”相对应。
那么,到底风和阳光能否收归国有呢?这显然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必须从法理上进行探讨。
首先需要纠正一个概念错误。黑龙江的这个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条文中列举的四种主要自然资源,显然是人类利用的对象,而其中的风能和太阳能则明显属于人类对风和阳光进行开发利用的结果,已属自然资源的转化成果,不再属于“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因而,条文中列举的四种资源在逻辑分类和概念的层次上是存在问题的,应当将“风力风能、太阳能”换成“风力、阳光”,这样也能与“降水和大气成分”相对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