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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区政协副主席之子醉驾撞死人被判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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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存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获刑半年 被害人父亲提异议  法制网鄂州(湖北)8月20日电 记者胡新桥 见习记者刘志月 湖北鄂州人张汉波今天到鄂州市鄂城区法院取了一份刑事判决书:醉驾并将自己年仅32岁的女儿撞身亡的吴某华犯交通肇事罪,获刑6个月。张汉波对此提出异议,并已向鄂城区检察院提交书面抗诉申请。  鄂城区检察院指控,今年4月29日20时50分,被告人吴某华驾驶明锐 牌小轿车,沿该市道路自东向西行使。当行至该市鑫华园小区门前路段时,因未采取避让措施,吴某华所驾车辆将横过公路的32岁被害人张佳琳撞伤,造成张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华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案发后,鄂州警方曾对媒体介绍称,肇事车上坐着该市梁子湖区政协副主席吴某和其儿子吴某华,开车的是吴某华。肇事的黑色轿车登记为梁子湖区人大常委会公务用车。  8月7日,鄂城区检察院以吴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向鄂城区法院提起公诉。鄂城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后,吴某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前来处理;今年5月5日,吴某华赔偿被害人家属7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吴某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  8月14日,鄂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虽已收到对方赔偿的70万元,张汉波对判决结果表示不理解。“我对自首的认定存在异议。案发当时,吴某华并没有主动报警,这有接警记录为证。就算是他当时报了警,按照有关规定,也不应轻易认定为自首。”张汉波表示,他已向鄂城区检察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请该院对此判决进行抗诉


1楼2012-08-21 18:44回复


    2楼2012-08-21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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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06 06: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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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哎,这世道


      3楼2012-08-21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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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难啊


        4楼2012-08-21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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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楼2012-08-21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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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楼2012-08-21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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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楼2012-08-21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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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楼2012-08-21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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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楼2012-08-21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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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想安静的做一个有文化的低俗者


                    IP属地:广东来自手机贴吧10楼2012-08-21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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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广东来自手机贴吧11楼2012-08-21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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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广东来自手机贴吧12楼2012-08-21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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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广东来自手机贴吧13楼2012-08-21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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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飘过,烧纸,点蜡,上香,没动静;倒酒,进贡,放炮,砸牌,没反应;挖坟,掘墓,开棺,鞭尸,没脾气;放火,焚尸,锉骨,扬灰,再试试;摆案,画符,运功,雷轰,没诈尸;法铃,木剑,小人,念咒,再招魂;流泪,痛苦,哀嚎,捶地;本人已死,有事烧纸!小事招魂,大事挖坟!


                            IP属地:天津来自手机贴吧14楼2012-08-21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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