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总论 第二节 思维与法律思维 一、什么是思维 逻辑学的第一个概念不是“逻辑”、不是“思维形式”、不是“概念”,而是“思维”。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学科,如果连什么是思维都不清楚,那么又怎能保证逻辑学的正确性呢?什么是思维,是逻辑学的首要问题。 我认为,“思维是对于客观事物及其现象的主观反映。”这句话好像废话,可是只能这么说。水中的倒影只是客观事物的客观反映,因为水自己不知道产生了倒影,也不能自己控制反映的方法;山谷的回声只是客观事物的客观反映,因为山谷自己不知道产生了回声,也不能自己控制反映的方法。水不知道自己的存在,也不知道倒影的存在;山谷不知道自己的存在,也不知道回声的存在。倒影是否存在,对于水来说没有意义;山谷是否存在、回声是否存在,对于山谷来说没有意义。一条狗看见陌生人走近就会叫起来,因为狗知道这是陌生人;一条狗看见主人回来就会摇着尾巴跑过去,因为狗知道这是主人。狗知道自己的存在,也知道陌生人和主人的存在。对于狗来说,陌生人和主人有区别,它自己与陌生人、与主人也有区别。狗的这些反映就是主观反映,就是思维。 二、客观事物和主观思维的区别 1、客观事物具有稳定性,主观思维具有虚拟性。 客观事物的稳定性并不是说在位置上静止不动、在形态上静止不动,而是说具有物质实体的存在形态。客观事物可以凭感觉方法知道其存在。有些客观事物超出了人类的感觉范围以外,也可以借助于仪器感觉到其存在。客观事物既不会无缘无故地产生,也不会无缘无故地消失,也不会无缘无故地运动和变化。客观事物的产生、消失、运动和变化总要受到客观规律的支配。主观思维就不具有物质实体的存在形态,其他人无法感觉到“我”的思维的存在,即使通过“我”的语言、行为、表情、神态来间接地了解思维的存在和思维内容,也不能确知这种外在表现是否与内在思维相一致。思维有时候会莫名其妙地产生,有时候也会莫名其妙地消失。 客观事物的稳定性也可以叫做确定性。逻辑学的三大原则: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无非都是从不同角度陈述客观事物的确定性。三大规律实际是客观规律,不是思维规律。 2、客观事物具有无主性,主观思维具有主体性。 客观事物不知道自己的存在,也不知道其他客观事物的存在。存在本身就是客观事物的特征。主观思维知道自己的存在,也知道其他思维者或者客观事物的存在。任何思维只属于特定的主体,没有两个思维主体的共同思维,只有两个思维主体的同样思维,和其他思维主体对“我”的思维的理解思维。对于客观世界来说,“我”就是存在的中心。 3、客观事物具有无限性,主观思维具有有限性。我们不讨论宇宙是有限还是无限的问题,无论如何,客观事物对于主观思维都是远远超越了其容量,主观思维不可能理解和接受、也不可能同时知道客观事物的全部内容。而且,客观事物分布于空间的各个地方,主观思维则以自己为中心、向周围各个方向不断延伸。离自己近的事物,就清楚;离自己远的事物,就模糊。美术有透视原理,集中反映了客观事物与主观思维在空间上的区别。客观世界根本就没有焦点,也没有三维;主观思维却有了焦点,明明长的东西从另一个角度看却是短的,明明圆的东西从另一个角度看却是扁的。 思维是物质的产物,可是思维却故意使用变形的方法来反映物质。 三、思维的分类 在逻辑学中,抽象和形象、理性和感性,普遍和个别,历来是模糊名词。如果你翻开词典看这些语词的解释,很可能一头雾水。逻辑学一般认为抽象、理性和普遍是同义词,形象、感性和个别是同义词。这种不加区别的认识说明根本就没有理解这些语词。把形象、个别和感性区别开来,把抽象、普遍和理性区别开来,具有重要的逻辑学意义。逻辑学不是说,“概念明确,是正确思维的首要前提”吗?古人说,“名正则言顺,言顺则事成”。中国古代逻辑学派就叫做“名家”,其逻辑学说叫做“名辨之学”,说明中国古代逻辑学对概念的重视。“正名”显然是逻辑学的基础问题。抽象和形象、理性和感性、普遍和个别,就是需要进行正名的逻辑学问题。 1、感性思维和理性思维 人们一般都把“理性”看成思维的特征,认为思维都是理性思维,理性思维才是思维。其实也有感性思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