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党之员)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侮辱、诽谤他人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张显侮辱、诽谤他人,雁塔法院判决白纸黑字,属“情节较重”的,张显本人供认不讳,请西电党之委请立即依照条例,给予张显留党察看处分。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书之记陈治亚,请照章办事,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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