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记者得到消息,“下跪副市长案”举报人李*玉春涉嫌“窝藏罪”一案已有一审结果:5月25日,山东临邑法院认定李*玉春“窝藏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犯窝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李*玉春涉嫌“窝藏罪”一案案由较为复杂———本报曾曝光李信系列“下跪照片”,其中有一张是李信当着李登峰的面下跪被拍下的。此后李信及其亲信多次给李*玉春、李登峰打电话,要他们“交出照片底片”;后来李家多次接到恐吓电话,甚至遭到不明枪击。2003年10月下旬,不堪其扰的李登峰同意与对方见面,商量解决照片问题。但到了约定的地方后,却有5名陌生人上来挑衅,后又对其进行围攻。李登峰打斗中将其中一人扎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3年12月8日,李登峰被逮捕,罪名是“故意杀人”。
2004年7月8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李登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死者家属8万余元;李登峰不服,提出上诉;今年2月,当地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就在“李登峰案”尚未得到终审结果、罪名尚未被正式认定的2005年1月5日,李*玉春已经涉嫌“窝藏”李登峰被送上了山东临邑县法院受审。
“李*玉春案”一审结果是5月25日下午临邑县法院宣判的。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春明知李登峰实施了持刀将他人捅伤的行为而为其提供隐蔽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玉春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证均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李*玉春窝藏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属情节严重……”法院因此认定李*玉春“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