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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法官也是优先把房子判给首付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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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我几时有说过,判给首付方不合理?当然大多数情况判给首付方是合理的。但是,我不同意的焦点是:首付有高有低,凭什么一个低首付,还要妻子共同还贷的人,可以拥有全部产权,全部处置权?凭什么一个出了钱,可能还出不少的人,对于房子连个吭气的权利都没有?凭什么处置房子的权利,要优先于支付补偿款的义务?”
回复引用的也是引用,当然引用的是本人的11楼:
而且按照常理:买房出首付的一方,更在乎自己每月能否及时还银行贷款!
第一,涉及自己的信誉问题
第二,会有滞纳金
第三,最重要!还不上银行贷款,房子被拍卖了,损失更大的是出首付的自己!如果伴侣不参与共同还款,自己也没能力还款,那么房子被没收贱卖 自己的首付就打水漂了!
“各位尖叫的,婚后共同参与还款人士”如果你们真的不参与还款,不出生活费,你们觉得你的伴侣就真凑不出来月供了么?就没有吃饭钱了么?!...
出首付向银行贷款的人,不但享受了权力,也承担了风险和义务...
试问:如果今天是本文男主角的房子贬值,如果女方陪嫁的金银升值了(如果有的话)——某些“尖叫女”是不是就能闭嘴了!就能欢唱了吧!甚至歌功颂德:党 的 英明政策!


16楼2012-07-28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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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旦旦“凭什么处置房子的权利,要优先于支付补偿款的义务?”
    一方卖掉属于自己婚前财产的房子 你的意思 就肯定为了离婚吗?不离婚出来哪门子给对方的补偿款?!
    另外离婚了支付补偿款就肯定要买房子么?!
    这个权利和义务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吗?!
    没有因果关系哪里来的 谁先 谁后


    17楼2012-07-28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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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06 15: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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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SD旦旦: 回复 @城镇户籍 :无过错,且有持续还贷能力的话,判给首付者啊,我早就回答过了”
      再强调一点:婚内不论有无过错,都不能拿人家婚前财产往里填!婚前人家和你有什么关系啊?!人家2005年买的房你要分享收益,人家2003年买股票赔的钱你要不要共担?!旦旦支持的某些“尖叫人士”难道是一出生就为了自己的婚姻做出重大贡献,需要从那时起就应该获得补偿了?!
      没理由,您婚前没为家庭做任何事情,就要享有对方的收益 还不分担风险吧?!
      所以婚内过错(不论哪一方过错)法院不应该判定用其婚前财产做补偿...这是强盗行为!
      


      18楼2012-07-29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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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本文所述的首付男婚内有过错,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少得或不得...用于补偿对方!
        假如:
        一套房子120万,男士婚前购房首付30%即40万,贷款80万20年还清,即每年还银行贷款4万...
        此男2年后结婚:4万/年*2年=8万
        结婚后5年离婚:4万/年*5年=20万
        即使男方过错所致离婚
        男方为房子付出 40万首付+8万婚前月供=共计48万;
        女方为房子付出 20万(婚内共同还贷的20万部分全算作女方财产了);
        女方的占有额还是远远少于男方占有额啊...
        而且买一套房子要交多少契税,手续费,印花税 ...这些都是本文男方婚前交的啊...
        综上所述:即使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 房子也是优先判给首付方的...


        19楼2012-07-29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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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自原文“
          户籍同志的战斗力颇高啊,不像某些人只会骂人,也并不无道理,有这下有的玩了。。。

          城镇户籍童鞋 热忱的回复开始啦:
          就因为我不是泼妇,不连着人家祖宗八辈骂人,说的话还有一定道理,所以招来“陪睡男女”“要房男女”和“下蛋女”...的猛力攻击...甚至是人格诋毁!...
          可以理解 !毕竟断人家财路了!...
          接下来 :你将在本吧陆续 看到这样的帖子 呵呵,我在自己的贴子里抛砖引玉,给这些“尖叫人士”做个广告铺垫...


          20楼2012-07-29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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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走开...广告之后,更加精彩...


            21楼2012-07-29 18:48
            收起回复
              我还是想问问@SD旦旦:
              你最开始见到的当地的商品房买卖是哪一年出现的!我一个姑姑在一线城市2000年还赶上了最后一批单位分房子呢,另一个哥哥在二线城市2001年还极少见到商品房上市的消息呢!
              我曾经问过在一线城市生活的姑姑:你什么时候感受到商品房上市的,她告诉我2004年,在刨除2003非典那年人心惶惶与姑姑平时工作忙疏忽的情况下,她觉得2000年一线城市都没见什么商品房售卖 还比较客观!旦旦同学:你那里是商品房上市是哪一年?到底是姑姑反应慢,还是你所在的城市比一线城市还发达?!
              综上所述:2001年4月28日的婚姻法即规定的:“婚前财产算个人”,有什么不妥!


              22楼2012-07-29 22:11
              回复
                回复 @SD旦旦:
                2002年9月1日,北京市取消内、外销商品房的区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推向市场的,并可以自由买卖交易的房屋都应该是一种商品。
                我说的商品房是指:刨除一切跟单位内部福利性质有关的,纯商品房!即能首付还贷款那种,这样才涉及你口中的“一方权力被另一方占有”的情况...!


                23楼2012-07-29 22:26
                回复
                  2025-11-06 1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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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的够改了!


                  25楼2012-07-30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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