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3日本人到川东减震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工作并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只从自身利益出发只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其余社会保险未缴纳。合同到期后公司为躲避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一直未与本人续签劳动合同,无合同期空白两年之多!直至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被逼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而当时公司并未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公司从2011年9月才开始为我购买社会保险。现在我要求公司为我补交2008年1月到2011年8月保险未果,而提出劳动仲裁!可仲裁委员会告知关于社会保险补缴的仲裁他们不受理,为此我深感迷惑,为何网络上补缴社保的仲裁案例那么多?我现在受理的劳动仲裁有两份:一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两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为公司未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的连续侵权行为至2011年9月止.我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们打工仔是弱势群体被企业软打整到自己辞职将一无所有!失业保险没有!经济补偿没有!现在申请仲裁了也不安心!害怕公司收买他人作伪证.害怕区县地方职能机构徇私舞弊......
耗时两个多月今天终于收到了我提交的两份劳动仲裁结果......可悲的是均被驳回申请......在此我深感不公!申诉一:公司为了躲避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第一份合同2009年8月23日期满后!整整两年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颁布才被逼与我再次签订合同..而仲裁委却认为被申请人已经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理由是用劳法部1996年.354号文件的第十四条规定的前半段:“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来套用2008年颁布的新劳动合同法!那么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二条不就是形同虚设了么?而且354号文件第十四条的后半段“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却只字未提!而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完全是可以分三个时间段**的!而我完全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平公正何在?
申诉二:我整整工作了4年8个月而保险只买了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应该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公司违法侵权在先.违法侵权行为终止之日2011年9月之前整整4年的侵权和违法就不是违法了么?公民违法犯罪都还有追诉期!老板.企业难道就没有?我所申请的仲裁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完全合情合理!依然被驳回!这就是公平公正?
看来我们异地打工仔有必要用命才能**!
我们打工仔是弱势群体被企业软打整到自己辞职将一无所有!失业保险没有!经济补偿没有!现在申请仲裁了也不安心!害怕公司收买他人作伪证.害怕区县地方职能机构徇私舞弊......
耗时两个多月今天终于收到了我提交的两份劳动仲裁结果......可悲的是均被驳回申请......在此我深感不公!申诉一:公司为了躲避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第一份合同2009年8月23日期满后!整整两年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颁布才被逼与我再次签订合同..而仲裁委却认为被申请人已经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理由是用劳法部1996年.354号文件的第十四条规定的前半段:“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来套用2008年颁布的新劳动合同法!那么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二条不就是形同虚设了么?而且354号文件第十四条的后半段“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却只字未提!而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完全是可以分三个时间段**的!而我完全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平公正何在?
申诉二:我整整工作了4年8个月而保险只买了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应该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公司违法侵权在先.违法侵权行为终止之日2011年9月之前整整4年的侵权和违法就不是违法了么?公民违法犯罪都还有追诉期!老板.企业难道就没有?我所申请的仲裁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完全合情合理!依然被驳回!这就是公平公正?
看来我们异地打工仔有必要用命才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