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行为人第一次诈骗6万,第二次诈骗12万,但是行为人却把最后的12万拿出6万还给第一次的被害人,后案发。现在就是想问,关于这个行为人诈骗数额到底怎么认定
1:累加法,18万,一共实施两次诈骗,以两次的诈骗金额累加,根据:学者和检察官的文章,没有看见法条,或者是我没有找到
2:扣除法,12万,以案发后尚未归还的金额定罪,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九条,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就2012司考而言,大家认为那种理论是被出题老师给认可的。。。。
1:累加法,18万,一共实施两次诈骗,以两次的诈骗金额累加,根据:学者和检察官的文章,没有看见法条,或者是我没有找到
2:扣除法,12万,以案发后尚未归还的金额定罪,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九条,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就2012司考而言,大家认为那种理论是被出题老师给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