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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加堂 发布时间:2012-07-12 17:03:09
2010年12月份,被告人何海军以每年五万元的租金租赁固镇县县城食品巷内的房屋,后从蚌埠市购置55台赌博机放置在该租赁屋内,并以每月15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郭其勇、丁秀玲、张友学、姜巧妹、秦艳妹、王芳、宋宁宁、王星星、姜曼曼负责日常管理。2011年1月份赌场开业,期间,被告人郭其勇、张友学负责管理服务员,看护赌场,每天从服务员处收取非法营利,被告人丁秀玲负责核分,服务员姜巧妹、秦艳妹、王芳、宋宁宁、王星星、姜曼曼等人按照各自负责的赌博机型,给赌博人员上分、收钱,其中被告人姜巧妹、秦艳妹、王芳、宋宁宁、王星星、姜曼曼在该赌场工作时间为二十多天至两个月不等。至2011年4月14日被固镇县城关***查获,该赌场非法获利六万余元。案发后,上述人员先后前往到城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海军以营利为目的,以投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被告人郭其勇、张友学、丁秀玲、姜巧妹、秦艳妹、王芳、宋宁宁、王星星、姜曼曼明知何海军开设赌场,仍提供经营管理的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海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姜巧妹、丁秀玲、秦艳妹、王芳、宋宁宁、王星星、姜曼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上述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和他人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判处何海军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对其他被告人则判处八个月到一年不等的管制,并处罚金。
作者:宋加堂 发布时间:2012-07-12 17:03:09
2010年12月份,被告人何海军以每年五万元的租金租赁固镇县县城食品巷内的房屋,后从蚌埠市购置55台赌博机放置在该租赁屋内,并以每月15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郭其勇、丁秀玲、张友学、姜巧妹、秦艳妹、王芳、宋宁宁、王星星、姜曼曼负责日常管理。2011年1月份赌场开业,期间,被告人郭其勇、张友学负责管理服务员,看护赌场,每天从服务员处收取非法营利,被告人丁秀玲负责核分,服务员姜巧妹、秦艳妹、王芳、宋宁宁、王星星、姜曼曼等人按照各自负责的赌博机型,给赌博人员上分、收钱,其中被告人姜巧妹、秦艳妹、王芳、宋宁宁、王星星、姜曼曼在该赌场工作时间为二十多天至两个月不等。至2011年4月14日被固镇县城关***查获,该赌场非法获利六万余元。案发后,上述人员先后前往到城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海军以营利为目的,以投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被告人郭其勇、张友学、丁秀玲、姜巧妹、秦艳妹、王芳、宋宁宁、王星星、姜曼曼明知何海军开设赌场,仍提供经营管理的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海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姜巧妹、丁秀玲、秦艳妹、王芳、宋宁宁、王星星、姜曼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上述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和他人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判处何海军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对其他被告人则判处八个月到一年不等的管制,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