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以上报道可以看出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本案标的从180多万到后来又补充诉状400多万,达589万元。远远超过最高院规定,即标的达到400万元必须由上一级法院审理。双方公司所在区域与地域不在同一区(原告位于北湖区,被告位于苏仙区),应由上一级法院审理。北湖区法院为什么要强行审理?是人情,关系还是利益?
2、为什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对此竟然维持原判?要包庇北湖区法院的违法行为呢?湖南省高院为何也如此?
3、一个个人,不具备任何资质用假章骗取一份工程合同,此合同纯属一份无效合同,北湖区法院为什么要判为有效合同?
中国是个法制国家,这样判案法律的尊严何在?相关部门应加以重视,还人民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