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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当时说好是合伙性质的,但是后来办营业执照这些都有甲一个人去办的,工商登记中没有乙丙的名字,公司法人登记也是甲,甲乙丙私下签订了一份投资合同书,写明了投资款以及股份占比
现甲乙丙协商散伙,但是甲想继续以公司名义经营下去,乙丙不同意,要求注销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初,公司做广告的费用比较高,现在公司也比较有名气,甲想继续经营,乙丙可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利益?


1楼2012-06-07 14:49回复
    楼主是在书上找了一个案例还是真实发生的事?


    2楼2012-06-07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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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04 12:01:34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真实滴


      3楼2012-06-07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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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和丙可以转让自己的股份,甲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给第三人,须经甲的同意。如果甲不同意的话那他要收购乙和丙的股份。


        4楼2012-06-08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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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人想购买乙丙股权的,乙丙又急于脱身,这怎么办


          5楼2012-06-08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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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六楼:这样不妥吧。合伙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7楼2012-06-08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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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便乙丙用这种方法迫使甲承担了债务,他们之间虽然对外以一个整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如果乙丙的借款没有经得甲同意或者没有用于公司经营所需,那么甲是可以就他超出限额的部分向乙丙追偿的。


              9楼2012-06-08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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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的目的是想让乙丙全身而退,可是即便他们借了债务也还是得三个人一起偿还的,这无形之中又增加了负担。无论如何,他们的连带责任责任是跑不掉的。如果甲能做出什么重大的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事就好了。呵呵!


                11楼2012-06-08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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