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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上坝乡农民翟治国私刻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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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7月,酒泉市肃州区上坝乡农民翟治国私刻公章,在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种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成立“新酒种子公司”。之后,被告人王胜堂、王志兵、汪玉成、刘婕4人明知该公司是非法公司,却积极入股参与,非法扩大经营。2002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翟治国以“新酒种子公司”的名义,与金塔县79户农民和肃州区12户农民签订了西甜瓜种子生产收购合同。同年4月3日,翟治国、王胜堂又与新疆华新西甜瓜种苗研究中心以“新酒种子公司”的名义签订了西甜瓜制种协议。8月份,翟治国等被告人将91户农户交来的西甜瓜籽种运往新疆销售。翟治国、王胜堂将领回的籽种款挥霍,造成91户农民当年西甜瓜制种款129800元无法收回。据此,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金塔县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翟治国等5被告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不等的罚金。


1楼2005-05-15 18:0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