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吧 关注:54,656贴子:1,187,543
  • 8回复贴,共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让无良奸商欺骗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源引:http://www.gov.cn/flfg/2007-03/19/content_554452.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楼2012-05-28 11:51回复


    


    2楼2012-05-28 14:49
    回复
      2025-09-03 06:59:12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3楼2012-05-28 14:49
      回复



        4楼2012-05-28 14:50
        回复



          5楼2012-05-28 14:51
          回复



            6楼2012-05-28 14:51
            回复



              7楼2012-05-28 15:06
              回复
                有针对我的意思?


                8楼2012-05-28 21:57
                回复
                  2025-09-03 06:53:12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哥们,别误会呀!!我只是针对事,我绝不针对人!!!


                  9楼2012-05-28 22:36
                  回复